杭州律师解析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_证人证言的内容不能有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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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解析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

证人有如下特点:(1)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2)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既了解案情,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不得为证人,‘而是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3)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证言有如下特点:(l)证人证言是与案件有关的言辞。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作为证人提供证言。所以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案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2)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对自己耳闻目睹的事情的陈述,只能是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重现,不能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析和对事实的一种猜测和推论。(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比较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真假交错,证人证言既不能轻信,也不能轻易否定。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由此可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和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都可以有证人资格。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第2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就是说,证人必须以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为条件。它主要包括那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得作为证人。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如果诉讼代理人对正确查明事实有重要作用,可以在终止与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后成为证人。(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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