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审判程序_刑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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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主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具体程序包括: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当事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2)发问被告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以后向被告人发问。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特别关注:
1.审判长对于控诉和辩护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2.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且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4)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公诉人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
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1)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①未成年人;②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③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④有其他原因的。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特别关注: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
特别关注: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2)出示、宣读证据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公诉人应当按其开庭前向人民法院送交的证据目录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其它证据,应当当庭宣读。特别关注: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作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5.调取新证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特别关注:
1.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3)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4)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
三日内移交。
特别关注: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如果发现该证言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