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_美容美发服务基本知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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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三个行业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县商业委员会:

为对本市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三个行业实施规范化管理,市商委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分别制定了上述三个行业的《服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同行议价的暂行办法》、《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等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注:《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本市不再制定同类标准。其中各行业的《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已由市技术监督局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现将三个行业上述五个标准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 施中的有关情况或问题及时报市商委。附件: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三个行业的《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服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同行议价的暂行办法》、《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等五个标准或办法。

1998年8月30日 备案号:31-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Profeional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requirements for hairdreing and beaut yindustry opening SB/T 10270—1996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美发美容业的定义和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地、经营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专业美(理)发美容公司、店、厅、馆、室、廊、屋和饭店、宾馆、游船、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设的美(理)发美容厅、馆、室。

2、引用标准下列法规和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法规发布和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美(理)发 hairdreing 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

32 美容 beauty 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4 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本章所列条款对乡镇或街道简易理发店(摊)仅有参考作用,对乡镇或街道简易理发店(摊)的要求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美(理)发美容业开业应具备的专业条件包括:经营服务场地,经营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等几个方面。41 经营服务场地

——门面装饰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面橱窗布置整齐、洁净,有特色; ——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并有一定的等候面积和条件。42 经营服务设施

——理发座椅、美容床及所需各类工具、用具齐全; ——有与经营美容服务相适应的仪器和器械用具;

——洗发、烫发、染发、漂发、护发、固发、刮脸(修面)及美容等服务项目所用的各种化学或天然物制成的用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上下水道畅通,消毒设备齐全,面巾、围布、胡刷、刀剪、推子等工具用具的消毒应有保证,并设有皮肤病患者的专用工具; ——消防安全设施齐备。43 经营管理

——严格按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经营管理; ——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规范化;

——应明示全部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营业时间; ——上岗人员一律着工作服,保持整洁,并佩带标志。44 业务技术 441 基本要求

从业人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具有国家颁发的等级技师证书或是经过专业部门考核,达到岗位合格的要求;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皮肤病(美容技术人员应无色盲),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442 岗位合格的标准 a)负责人

——熟知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经营美发美容业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定; ——掌握本店经营项目的有关知识,能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b)美(理)发技术人员

——熟悉美(理)发服务程序、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岗位责任和规范要求;

——能独立进行洗发、剪发、吹风、梳理、刮脸(修面)、烫发、染发、漂发、造型的技术操作,并掌握几种辫发、盘发的技法;

——掌握直线条、有层次发型的基本剪法和男士短发式推剪技法; ——掌握头部经络、穴位的一般常识及按摩的程序和手法;

——熟练使用一般美(理)发用品、工具、设备,并能对美(理)发器具进行检查、排障、消毒和保养;

——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方法;

——能按美(理)发服务的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 ——了解本单位经营管理制度,接待顾客文明礼貌,涉外服务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会话能力。c)美容技术人员

——了解皮肤、脸型、头型、体型的类型特征及其不同美容工艺操作要求; ——了解皮肤结构、头部骨骼、肌肉构成及经络、穴位的一般常识;

——了解一般化妆美容、护肤美容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要求、操作方法和工艺质量标准;

——具有护肤美容的基本技能,并能根据不同皮肤,选择合适的护肤用品; ——掌握本店所使用的各种护肤用品的技能、成分、特点和使用方法; ——掌握生活简妆、日妆、晚妆的化妆技能;

——能正确操作有关的美容仪器设备,并能进行一般美容器械用具的维护、保养、清洗、消毒;

——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方法; ——懂得有关的化学及色彩常识;

——文明礼貌待客,涉外服务还应掌握一般的外语会话能力。对乡镇或街道简易理发店(摊)的要求 A1 服务设施

——应有固定的服务场地;

——理发座椅、工具、用具及必需的消毒用品齐全;

——用水及主要用品、用具、工具(包括:面巾、围布、胡刷、刀剪、推子等)消毒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对皮肤病患者应有专用工具。A2 经营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保证经营场地的整洁,并达到安全卫生的要求; ——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 ——上岗着工作服,并保持整洁。A3 技术人员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文明用语,礼貌服务;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掌握推剪、洗头、刮脸(修面)、吹风等技法;

——能理男、女式一般发型,并达到质量规定的要求; ——掌握各种工具、用具的排障、消毒和保养的方法; ——掌握安全用电的知识和方法; ——按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的卫生。北京市地方标准美发美容服务操作规程 DB11/T099—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理)发美容(化妆美容、护肤美容)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有关医疗美容的服务操作,应认真执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专业美(理)发美容公司、店、厅、馆、室、廊、屋和饭店、宾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的美(理)发美容厅、馆、室。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0—1996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美(理)发

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1)。32 美容

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2)4 服务操作要求

41 经营者应向宾客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不同的男女发式和美容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费用等。对宾客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42 为宾客提供美(理)发美容服务,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421 男式理发

a)按要求为宾客围好毛巾和大布,松紧适度,四周拉平;

b)剪发: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年龄、体态等特征,设计发型。征得宾客同意后,采用推剪和刀削等方法,理出所需发式。应在宾客表示满意后才可掸尽碎发,撤去大布;

c)洗发:围好毛巾和大布。冲洗头发做到涂皂均匀、揉到揉透、冲洗干净,无碎发、头屑或尘垢。冲洗擦头后,应给宾客面巾擦脸;

d)请宾客回到椅子坐好后,轻刀刮边。用毛巾将头发及耳朵、后颈等部位擦干; e)男发刮脸要坚持“一戴三消”。即:服务人员为宾客刮脸要戴口罩,剃刀、胡刷、面巾要消毒。刮脸时椅子调整适宜,刷好皂液或剃须膏后,用面巾热敷1—3分钟。撤去面巾后,再刷一遍皂液或剃须膏。刮脸应先顺后逆,手轻、走刀平稳、刮到刮净,不留须茬。刮完擦脸,施护扶品;

f)吹风:根据宾客要求,梳理吹风定型。打闪镜,宾客满意后,整理衣领,撤去大布; g)男发剃光头,应先为宾客洗 头,要揉到揉透,冲掉泡沫,保持水分。剃头时由发旋处开始,先顺后逆,刷皂液或香波后,再顺剃一遍,然后用面巾擦干。注:男式烫发、染发的操作同女式。422 女式理发

a)女式理发的洗、剪、吹操作同男式。b)烫发(冷烫)1)按理发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 2)将头发洗净软化;

3)根据宾客要求,剪出所需发式、层次;

4)按宾客提出的发花或发弯的大小,以及发质的不同,选用不同的卷杠,并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卷杠;

5)根据宾客的要求和不同的发质,选择并使用合适的冷烫剂,将冷烫剂由后发际线开始到每个发卷,均匀渗透,应防止冷烫剂流到头皮或衣物上。围好毛巾,戴好塑料帽,按照冷烫剂和发质的具体条件,掌握停留时间及是否加温。到时间后带卷冲净、冲透,并使用中和剂,按所需时间拆卷;

6)拆卷后为增强冷烫效果,可再次使用中和剂,保持3—5分钟,将头发冲洗后,用护发素揉到冲净,用干毛巾包好头发。c)盘卷

1)撤掉毛巾,擦干头发,征求宾客意见,确定发型样式; 2)梳通发丝,分块分路盘卷,卡好毛巾,戴好发网; 3)调整烘发机的温度和时间,烘干、烘透。d)梳理造型

1)去掉空心卷,用发梳和发刷刷波浪或梳理发型,用吹风机定型;

2)束发。按照宾客的要求,并根据其年龄、体态特征,设计盘发式样,利用发髻、发卷、发结、发辫的不同排列组合,梳理出宾客满意的发型。e)染发

1)先问清宾客有无染发过敏史及头皮损伤、长疮疖的现象,或经皮试,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行操作;

2)为宾客洗净头发。洗发时注意轻揉,防止损伤头皮。围好染发专用大布、毛巾,戴好护耳。为防止染脏皮肤,应在发际线周围涂上护发素或白油。

3)将配制好的染发剂以发旋处为起点,由里向外涂抹至四周发根发梢,根据染发剂的性能确定停留时间。

4)染发后将头发洗净冲透,如发际线外有被染发剂污染的部位,应予擦试干净。f)■色

大多属半永久性染发,事先应对宾客说明效果,征得同意后才进行操作。g)漂染

目前多为专业系列产品,应严格按工厂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423 美容

a)化妆美容(淡妆、浓妆、新娘妆等妆型的全面化妆)1)清洁皮肤:洁面、涂化妆水、涂营养蜜;

2)基面化妆:修眉、上粉底(根据不同肤质、肤色、妆型、季节、年龄等,选择使用不同的粉底)、上散粉;

3)点妆修饰:画眼影、眼线,涂睫毛膏、描眉、涂唇膏、涂腮红; 4)定妆。b)护肤美容

1)操作前进行手、腕部的消毒和工具的消毒。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

2)协助宾客做好准备。请宾客摘下手表、首饰等金属物品,以保证美容仪器的使用安全。请宾客仰卧于调节合适的专用美容床上,包头并在脸部盖好毛巾; 3)清洁面部皮肤,根据肤质,制定护理方案; 4)用奥桑蒸气仪蒸面或用热毛巾敷面;

5)脱屑应视不同肤质,选用适当的护肤品脱屑。有严重暗疮及皮炎症和反应敏感的皮肤不宜脱屑;

6)使用美容仪器进行护理;

7)进行面部按摩护理和面膜疗法护理;

8)使用收缩水或爽肤水滋润皮肤,涂营养霜;

9)结束护理,请宾客清点随身所带衣物,防止遗忘或丢失; 10)清理消毒用品,切断美容仪器电源。北京市地方标准美发美容质量标准 DB11/T100—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理)发和美容(化妆美容、护肤美容)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有关医疗美容的质量标准,应认真执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专业美(理)发美容公司、店、厅、馆、室、廊、屋和饭店、宾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的美(理)发美容厅、馆、室。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0—1996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美(理)发

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1)。32 美容

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2)。4 美(理)发质量要求 41 男、女理发

411 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推剪出与其脸型、年龄等特点相适应的,轮廓完美的发式。

412 洗头手法轻重应适当,要洗净冲透、止痒。

413 男式理发刮脸时应刷透皂液,并经热毛巾闷捂,达到刮净、不疼、不损伤皮肤、不翻茬的要求。

414 吹风梳理定型应达到吹干吹透、发丝平伏、发型轮廓饱满,适合不同年龄发型的要求。

42 男、女烫发

421 烫发前头发应达到洗净、软化的要求。

422 应按消费者要求的发型修剪头发,做到发型层次厚薄均匀,轮廓饱满、美观,两侧对称。

423 根据发型要求,使用相应直径、形状的卷杠卷发,达到分数均匀,发丝顺,发卷紧、光、平的要求。

424 应严格按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烫发药液和定型剂,不得损伤、污染消费者的皮肤和衣物。

425 卷杠应达到冷烫剂停留时间的要求。作定型处理后,拆卷并检查烫发效果并洗净。使用护发素,再次用温水将头发冲洗干净。

426 吹风、梳理成型后的发型应达到蓬松、柔软、给人以美感的要求。43 染发

431 染发前应将头发洗净、无污秽、油垢。432 刷色应均匀,不漏染,不触头皮。

433 染发后,应用清水反复冲洗,清除残液,去掉浮色。

434 经吹干定型后的头发应达到色调自然、柔和,不损伤发质的要求。435 严格操作程序,防止染发液污染皮肤或衣物。436 头皮有损伤,或对染发用品过敏的不应染发。44 头部按摩

应按照循经选穴的要求做到按摩的穴位准确,手法正确,轻重适当,被按摩者有明显的热、麻、酸、涨的舒适感。5 美容质量要求 51 化妆美容 511 淡妆

a)粉底均匀,与肤色相匹配;

b)眉色深浅适宜,与脸型相协调;

c)眼影清淡,眼线按不同眼型调整适宜; d)腮红柔和自然,口红不宜过艳。淡妆后应达到的整体要求是:妆色清淡自然,既有化妆后美的效果,又有不留化妆痕迹的自然美。

512 新娘妆

a)粉底细腻,不宜过厚,匀而不浮,立体感突出; b)眉色深浅适宜,眼影色彩柔和艳丽; c)腮红均匀,两边对称;

d)唇形修饰后应与脸型相适应。

新娘妆的整体要求是:眼线、唇红、腮红、眼影色调应协调一致,发型应配合妆面,妆面要对称,造型给人以优美喜庆感。513 浓妆

a)粉底层次应突出,有立体感,面型不足得到弥补;

b)眉形应与脸型相适宜,并符合个性特点。眉色应与肤色、妆型相协调; c)眼影晕然应层次突出,有过渡,有凹凸感,弥补眼部的缺陷;

d)眼线描画整齐干净,与眼形及个人性格特征相适应,并与妆型相协调; e)刷睫毛膏后,彼此不粘连,应呈自然状态,给人以清晰美观感; f)鼻和鼻侧影经描画后,应有清秀和挺直感;

g)画唇线后,应达到轮廓清晰,弥补唇形不足,并与脸型和个性相适应的要求。唇膏色应与眼影色、腮红、服饰、年龄相协调,涂抹应做到饱满、光亮有立体感; h)腮红应按脸型晕染均匀,颜色搭配合理;

i)定妆应达到清爽、自然、均匀的要求,并与面部周围互相协调一致。

浓妆应达到的整体要求是:妆面干净、亮丽、艳而不俗,色彩与整体效果相统一。52 护肤美容

521 应在正确、安全使用美容器械的前提下,达到面部护理的效果;

522 面部按摩应不少于17个穴位。按摩 穴位准确,轻柔流畅,达到护理面部皮肤,有效吸收营养药物的效果;

523 面膜使用后不应出现皮肤痒、肿、变黑的现象。

经护肤美容后,应达到营养洁面、增白、嫩肤的要求,皮肤外观应富有光泽、弹性感。

北京市美发美容业关于实行同行议价的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美(理)发美容业服务价格的管理,在价格放开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同行议价,规范价格行为,以达到完善行业价格自律机制,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理)发美容业的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均应认真执行同行业共同商定的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

三、美(理)发美容业同行议价工作,由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共同协调确定。也可由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组织有代表性的经营者,通过民主协商确定。

四、实行同行议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民主协商、申报备案(报市、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遵守的原则;

2.同行业议定的价格,要反映各地区行业市场供求、竞争的变化,以有利于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供需的基本平衡;

3.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使协商议定的价格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美(理)发美容业的同行议价工作,一般应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本区县内的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

六、美(理)发美容业同行议价的主要依据:

1.各地区市场需求、服务环境、设备设施、技术力量等状况; 2.经营者在完成整个服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3.消耗用品、辅料的进价加合理的进销差价; 4.合理的利润额。

七、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应规范美(理)发美容业服务项目和名称,使之简明易行,防止重复加价收费和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八、美(理)发美容业同行议价,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采取制定最高收费价、项目参考价、浮动比例价等多种方式。

九、经营者应依据同行议价确定的收费标准制定具体的收费价格,填写由各区县统一印制的价目表。价目表以醒目的位置公布于经营场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十、烫发、漂发、染发效果经确认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返工后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如消费者提出新的要求,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加收合理的费用。

十一、对尚未议定价格的发型或服务项目,经营者应以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要求为依据合理定价。做到定价有依据,收费要合理。并在征得顾客同意后,方可进行服务。

十二、同行业共同确认的名店、名师的收费价格需高于同行议价标准的,亦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经协调后确定。

十三、经同行议定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新服务项目开发的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或调整。

十四、同行业议定的价格,均应申报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作为美(理)发美容服务收费和解决有关服务质量和价格争议的主要依据。

十五、不按本区县同行共同协商议定的价格收费,或从事未经同行议定价格的服务项目,而事先又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服务收费,均属不合理收费。

十六、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美发美容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有效地解决美发美容业在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理)发美容业(不含医疗美容。医疗美容应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应明示营业执照、行业从业资格证明、卫生许可证,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明示服务项目、收费价格、质量标准;明示投诉单位、电话。

第四条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服务之前,应向消费者介绍服务所能达到的质量和效果,包括所使用的美发美容用品的质量和价格,经消费者同意后才能开始操作。因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修剪、洗发、吹风、梳理、刮脸等服务,质量达不到事先约定的要求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返工,因技术或设备等原因,经努力确实无法达到规定要求时,经营者应免收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六条 烫发、染发、漂发、■发、固发和化妆美容中的各种妆型应有一定的保质期或保型期(未做统一规定的,双方应事先约定),因服务质量而达不到预定的要求时,经营者应免费再次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七条 经营者因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具、用具和美发美容用品,或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指明的途径和办法解决。

第八条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保管不善,而使消费者衣、物(不含所保管衣服内的贵重物品)遭受污损或丢失,并确认无法挽回其损失的,经营者应按同类型实物或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赔偿。

第九条 消费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与经营者进行交涉,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消费者为解决纠纷而往返两次以上(含两次),所耽误的时间,经营者应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有意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具、用具和美发美容用品,或因使用上述不合格产品而使消费者人身遭受伤害的;

(二)不执行已经同行业共同协商制定的价格的;(三)转借、转让各种证照或冒名顶替的;

(四)不认真执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

第十一条 因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负担。对于难以鉴定的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争议、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号32—1997

辽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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