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局加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_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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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工作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质监联发
〔2010〕2号)
河南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
文 件
河南省公安厅
豫质监联发〔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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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工作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要相应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安检机构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二)
二、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贯彻落实《通知》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各地贯彻落实情况,按要求逐级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厅。
三、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质监、公安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科学制定安检机构发展规划
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会同本级公安部门对当地安检机构布局、现有安检机构检验能力、本地机动车保有量的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在本地机动车保有量大于安检机构检验能力的地方,各地质监部门可以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拟定本地安检机构发展规划建议,征求当地公安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会同省公安厅进行调研后,定期统筹审批安检机构发展规划。
五、公开、公平、择优确定机动车安检机构承建单位各地质监部门要大力宣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政策,在当地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设置规划,公开接受有建设意向单位的报名,当地质监局邀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平、择优确定承建单位,逐级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核定并征求省公安机关意见后,向被确定单位发出筹建通知书,筹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检机构的建设。
六、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认真核定安检机构每日监测车辆数量上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如实逐级上报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备案。各地质监部门不得超规划确定安检机构承建单位,防止安检机构超规划建设和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使用已取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提供的公正检验数据,不得使用无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对不如实上报核定安检机构日检测量上限、超规划确定安检机构承建单位的行为和使用无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提供检验数据,按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