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与服务机构_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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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精品建设课程《证券法》 授课教案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与服务机构
主要内容: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二、证券服务中介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记录形式确定当事人对证券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
(一)《证券法》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使登记职能的规定
《证券法》第157条赋与登记结算机构设立“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职能,第166条又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法》第159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
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
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二)证券登记和持有
1、证券登记(Registration)性质与职能
证券登记是证券发行人关于证券所有人、持有人的证券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变动情况的记录。证券登记由发行人自己或专门之登记机构/过户代理机构(registrar/transfer agent)完成此种业务(一般由专门机构完成)。证券持有人的身份与证券所有权不可分割,一旦证券持有人转让其证券,必须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对公司而言,证券持有人并无变化,在法律上并不承认买方的证券所有权
2、登记日(Record Date)
在需要确定证券持有人身份的时候,提前指定一个具体的日期,只
有在该日期登记在册的投资者才有权利参与公司一定期限后的活动,比如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分红派息。这些活动称为股务活动或公司活动、公司行动(corporate actions or activities)。但登记日的公布,并不影响证券的变更登记,只是在登记日后新登记注册的投资者参
与公司已经公布的活动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根本没有权利参与。
3、国外及香港地区情况
4、登记机制的分类
(三)证券托管
1、托管的性质
证券托管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但已经超出普通保管契约的范围,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限于单纯的“保管”,还有部分管理职能,“例如银行之有价证券保管,于保管外,对于所保管之有价证券,多少有处理行为之结合(抽签之监督,息券之收取),则为寄托与
委任之混合契约”。
2、证券托管的职能
证券托管的职能包括:为委托人进行证券权利管理、实物券面保管
与证券权益监护的行为、提供证券权利登记、实物证券的存券和提
券、证券转帐过户、代理支付股利以及为客户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等
3、我国的证券登记托管制度分析
看法一:中央登记、二级托管
《证券法》NO.159: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交所的指定交易制度和深交所的托管券商制度是佐证
看法二:集中托管
忽略了现行交易所证券无纸化的特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
者开设的证券账户中的记载就是投资直接的股票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具有证明投资者持有证券这一事,和为上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的功能
(四)证券交割
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1、交割方式
2、交割程序
3、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五)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政权和价款进行
核定计算,并在双方账户上进行划拨的行为。
(六)证券登记结算的风险与和控制
1、二级结算原则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
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
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
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证券公司承担清算交收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不
与投资者发生直接的证券结算关系。
但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面向所有投资者开设证券账
户,所以,只能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对其证券账户的变更记
载来完成登记过户。
2、多边净额结算和中央交付对手
3、货银对付
二、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也属于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