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哪些财务监管指标_财务公司监管指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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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哪些财务监管指标?净资本指标对证券公司风

险管理有哪些意义?

【时间:2008年06月26日】【来源:广东局】【字号:大中小】

摘自《证券知识读本》(修订本)周正庆编著

财务监管指标是监控金融机构风险的重要方面。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其功能、业务范围不同,财务监管指标的内容和核心也有所不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是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之和)不得低于其风险资产8%。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即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就证券公司而言,其财务监管指标的核心是净资本(Net Capital)指标。

我国对证券公司财务监管指标的规定,经历了逐步调整、丰富和充实的过程。l996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证券公司净资本概念。同年lo月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自营业务规模指标。l998年出台的《证券法》规定了对外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和流动负债与流动资产的比例两项财务指标。l999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承销业务规模指标。2000年中国证监会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的计算规则。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证券公司对外担保规模指标。同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净资本额、净资本充足率、负债比率、流动比率等四项风险监管指标及其预警标准。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八项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包

括限制业务活动直至关闭公司等监管措施。《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制指标体系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提高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和风险控制意识。

所谓净资本,是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指标反映了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表明证券公司可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和应对风险的资金数。通俗地讲,净资本是假设证券公司的所有负债都同时到期,现有资产全部变现并偿付所有负债后的金额。

净资本指标的主要目的是要求证券公司保持充足、易于变现的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紧急需要,抵御潜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结算风险,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并且在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破产关闭时,仍有部分资金可以用于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事宜。

如何科学计算净资本,准确、全面反映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以及有关政策、制度的变更,证券公司净资本的计算方法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1996年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净资本计算公式是: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

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2000年中国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对净资本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公式是:

净资本=∑(资产余额×不同的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的8%。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9倍。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倍。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1)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120%,或者比上月下降20%。(2)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10%。(3)综合类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l20%。(4)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的8倍。(5)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2倍。证券公司因突发事件无法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暂停其部分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应当看到,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开展,以及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现有的净资本计算方法已经不能准确、充分反映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借鉴境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经验,研究制定新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方法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规则,建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和内控水平动态挂钩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监管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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