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初始登记_什么是房屋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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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一)提交证件:
1、申请报告;
2、当事人身份证明;
3、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土地使用证明;
6、竣工验收证明;
7、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8、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使用证明;
9、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
属个人自建房屋只提交上述1、2、4、5条要求的证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以上所列的证件如已交城建档案馆归档,可提交盖有该馆公章的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受理 ® 初审 ® 复审 ® 审批 ® 收费发证 ® 归档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面积测绘时间)。如补件,以证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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