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_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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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发票管理,进一步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维护公司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发票,包括公司自购发票。
第三条 公司自购发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应指定发票专管员负责发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发票的领入、使用登记以及定期汇报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等工作。
第二章 发票的领用和开具
第四条 各发票使用部门领用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用申请审批表,由各业务线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财务部发票专管员,财务部发票专管员核对相关合同条款、款项到帐等情况后,据实开具服务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
第五条 发票的开具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营活动开具发票。
第六条 在开具发票时,应确保: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应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
废”字样,并整份保存,不得撕毁,同时另行开具发票;
(三)项目填写齐全,正确无误;
(四)业务内容要真实,票面金额必须与实际收款金额相符;
(五)全部联次一次填写,每联的内容与金额必须一致,大小写必须相符,不得开具阴阳发票;手写发票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电脑发票不能用手写;
(六)发票顾客联必须加盖相应的发票专用章,否则一律无效。开票人同时应在发票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使用发票时,必须按发票顺序号依次使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九条 不得将本公司发票用于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也不得转借、转让或代开发票。
第十条 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时,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发生销售折让时,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重新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在使用发票前,应仔细检查发票的份数、联次及起止号码是否正确。如发现发票份数不符或号码错乱重复,应及时将整本发票退回领票处。
第四章 发票的保管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如实反映发票的领入、使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三条 应妥善保管发票和发票专用章,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发现有丢失、擅自损毁发票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负责人和经理报告。
第十四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财务部的发票领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发票管理规定者,应处以一定的经济或行政处罚。如违规使用外单位提供的发票,导致外单位对我司进行处罚,或违规使用发票,导致国家税务机关对我司进行处罚,罚款由责任人负担,并追加10%-30%处罚。如外单位或国家税务机关未要求罚款或未列明罚款标准,按下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一)私售、倒买倒卖本公司发票;
(二)向他人提供本公司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三)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的,由财务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一)对未按公司规定正确填写发票的:
1、项目填写不齐全,包括用户名称、填票日期、业务内容、大小写金额、填票人等,按每份
处以50元罚款;
2、涂改发票,内容不真实,按每份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单联填开或者上下各联金额、数量等内容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发票最大金额处以罚款;
(三)手写发票未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电脑发票用手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每份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本处以500元罚款;
(五)对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视其情况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一)丢失空白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领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对有(一)、(二)款行为,以发票票面最大金额之和,按地税发票
5.5%、国税发票17%向公司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处以每份1000元罚款;如丢失发票属开具后的非存根联,可按每份处以200元罚款;
对有(三)款行为的责任人可处以每份200元罚款;
对有(四)、(五)款行为的责任人,可责令其改正或暂停领用发票,情节严重者,处以50-500元罚款。
对有以上行为的公司员工,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可以分别处罚。
第六章 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票专用章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严禁在非本公司的发票上盖本公司发票用章。如有违反,按所盖发票的最高金额罚款。
第二十二条 必须妥善保管和爱护发票专用章,不得人为损坏。第二十三条 如有不慎遗失发票专用章,应即时报告财务部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同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对各种违反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财务部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