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仁专家浅谈要保证亲子鉴定机构的独立性_亲子鉴定机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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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仁专家浅谈要保证亲子鉴定机构的独立性

在我国,DNA鉴定与其他物证鉴定一样,受到外界的严重干扰。一是至今还存在作为案件承办主体的司法机关同时行使鉴定权的情况,由于诉讼职能的客观影响,很难使人相信其公正性。二是政府、司法机关及鉴定部门的上级主管干预独立的DNA鉴定机构行使鉴定权。他们往往从白身的角度或一方当事人角度出发,希望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能得出满足白己要求的结论。对于第一个问题,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把DNA鉴定任务交给专门的鉴定机构来承担已是使审判走向科学化的必由之路,因此,许多省市都已经设立了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但要解决后一个问题却不是那么简单,除了要 有一套完整的鉴定规则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外,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也必不可少。

最后要实行抗辩式的庭审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并不重视法庭上的辩护机能,强调“重事实,重证据”,而忽视了程序正义,因此,DNA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据价值在法庭上并未受到严格考验,DNA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闭合性被忽视。事实上,DNA证据本身是人为诊释的结果,DNA证据的客观性、特异性都依赖科学的辩护制度得以证实。建立完备的法庭诉讼机制,即依循一定的规则,由当事人双方就DNA证据的价值进行严格的考核,通过法庭上的交义询问、反证等手段不仅可以把DNA证据产生的程序在法庭上一一再现,从而让控辩双方了解DNA证据产生过程是否合法,而且可以把任何违反正当程序的DNA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由纠问式逐渐转变为抗辩式的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利于加强庭审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给DNA证据一个公平适当的地位。

自1985年DNA证据在英国首先被应用于法庭审判以来,尽管它的证据价值曾经一度受到怀疑,但总的来说,目前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和民众接受和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DNA证据就可以作为“铁证”被使用。事实上,DNA鉴定结论无论怎样科学,它只是证据的一种,只是实现证据闭合的一环,即司法人员为了证明犯罪,使证据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的一环,只有与其他的证据共同使用才具有证据价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仅考虑证据质的属性是不够科学的,因为没有一定数量和完整的联系的证据是不能达到证实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因此,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DNA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司法人员在充分认识并发挥DNA证据功能时,仍不能将其视为优于其他证据的证据,甚至把它看成不可质疑的科学证据,认为它有出罪入罪的功能。无条件地承认DNA证据,那就过于夸大了DNA证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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