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解决产权发票的投诉问题_关于投诉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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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解决产权发票的投诉问题
近段时间,市政府信访办、“12345” 及 “12366”服务热线接到多起投诉,反映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拒不开具发票,以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有的投诉者出示法院裁决执行书,要求税务机关责成开发商开具发票,甚至向税务机关索取发票;有的投诉者与开发商矛盾尖锐对立,势同水火;还有投诉者以受害者及弱势群体自称,手持与税务机关沟通时的音像资料,威胁问题不解决将继续上访,并向媒体投诉税务机关不作为。
一、投诉类型
从购房人无法正常取得发票办理产权的情形看,有下面四种类型:一是购房年限已久,购房人自身原因,错过开票办证时间,开发企业已改制或注销,存续企业拒绝履行开票义务,如中房置业公司等。二是以前的开发商出逃或失联,开发项目形成烂尾,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接管或政府委托第三方(主要是项目施工方)承担后续开发善后任务,如原兴马房屋开发公司和现天盛投资公司等。三是受资金或能力所限,经营难以为继,但仍然勉强支撑,寄望日后市场形势好转能够翻身的开发商,因无力承担或有意规避开具发票后的缴税负担,从而推诿、搪塞、拒绝开票,如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四是开发商通过社会个人融资,无法如期归还本息,或者长期拖欠施工方工程款,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开发商以房抵偿债务或工程款,但开发商拒
不履行法院裁决执行书、协助开具发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义务,如中加投资公司等。
二、历史缘由
产生此类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开发商在权证资质不齐情况下违规开发,经营决策失误或债务引发资金链断裂,债务引起诉讼抵债;二是购房人长期无法办理产权证明,权益受到侵害,利益无法保障情况下,个人或群体信访,围堵政府大门,法院诉讼;三是马拉松式的维权消磨投诉人大量的精力和耐心,身心疲惫,最后发票成了办证的唯一拦路虎时,其焦灼气愤情绪可想而知。
三、法理分析
房屋产权“受困”发票引发投诉,实质上是房屋销售收入中税款负担问题,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建筑业和租赁业劳务等,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述规定有以下三层含意:第一,营业收入是由应税行为而产生的,这是征税的前提;第二,“收讫”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注释,“收”是指“获得”,“讫”是指“完结”,“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营业收入款项的收、付事项已经完成”,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显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属于应当开具发票的情形;第三,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对
销售不动产等四种特殊情况的预收款项,由于款项已经收到,也属于应当开具发票的情形。所以,上述开发商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纳税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依法履行上述纳税义务,则属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列举了包括“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问题在内的九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情形,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依据此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责令开发商限期内改正拒不开具发票行为并申报纳税,视其情节可以给予1万元以下的处罚;其次,《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此款,税务机关应当向开发商追缴未申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相应罚款;再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此条,税务机关应当对开发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检查界定,涉嫌偷税犯罪的,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如果税务机关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惩处了上述违法违规的开发商,解决了开具发票问题,维护了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则矛盾得以
化解。即使最终处理了开发商也无法开具发票(税款无法落实),则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可有效化解。但现实税收征管过程中,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避免对大多数拆迁户安置户及其他购房者产生不利影响,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难以得到有效施展。上述开发商正是抓住了税务机关投鼠忌器的心理,有持无恐地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税务机关及其责任人员推向险境。
四、应对建议
一方是情绪缴动的受害者,大多数投诉者作为个人,尽其一生积蓄购房却无法获得房屋产权,不幸的遭遇和愤懑的心情应当得到理解和同情。另一方是企图推卸责任转嫁义务的开发商,抱着债多不愁、虱多不痒的心态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的通知阳奉阴违,以司法不公、其他经济纠纷等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双方尖锐的对立心态,将夹在中间的税务机关置于比较尴尬的处境,处置不当的后果会使相关责任人员处于执法风险之中。
鉴于此,税务机关应本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要求,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快捷有效地解决此类发票投诉问题,以避免出现对税务机关不利影响的公共事件,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成立市局领导负责的,各职能科室参加的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组,专门处理由信访和投诉产生的涉税纠纷事件,快速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对上述投诉类型中,购房人有主观过失情况,错过开票办证时机,但愿意主动承担开票应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便利,简化手续,及时在办税服务大厅按代开发票流程操作。
(三)对上述投诉类型中,投诉者不愿意承担开票应缴纳税款,也不愿意先行代垫税款后再向开发商追讨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规定,按步骤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对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决定,推诿搪塞购房人投诉的,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法院判决执行书明确生效情况下,开发商无能力承担开票纳税义务,投诉者不愿意承担税款,同时也不愿意先行代垫税款后再向开发商追讨的,考虑到政府维稳要求,经应急处置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可由办税服务在厅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应纳税款记入开发商的欠税。代开发票形成的欠税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追缴,避免税收收入的流失。(王世斌艾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