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历程_我国房地产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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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前的停滞阶段
这一阶段的吋间是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住房供给体制下,城市住房建设投资是由国家财政预算统一承担的,建成的住房在全部城镇中作为福利品无偿分配给每家每户使用,而且基本上分配依据家庭人口数量。在这种投资体制和分配体制下共同作用下,房地产资金的循环被人为切断,资金周转无法顺利进行下去,呈现出有投入、无回收的特点。土地归属于国家,由政府审批划拨,不允许转让。住房则由国家分配,不允许买卖、出租、抵押,这样整个房地产交易活动基本处于停滞,房地产市场也不复存在。因此房地产金融活动也无从谈起。
第二阶段: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金融的复苏
这一阶段的时间是1979年至1984年上半年。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1978年,国务院批准了《加快城市住房建设的报告》。1979年7月,“土地使用费”的概念是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提出的。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发表了《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谈话》,系统地阐述了有关建筑住宅、公房出售、提租、补贴等系列改革措施,明确提出了城镇改革住房投资、建设以及分配制度的总体设想。同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由深圳特区首先于1982年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随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开始,住宅商品化工作开始步入轨道。由1979年,西安、南宁、柳州、梧州4个城市率先开始的全价向个人出售住宅的试点。到1982年,试点城市已经扩大到了50个,共售出住宅4000多套。住房改革的开始为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出现营造了氛围,创造了需求者。部分银行为了适应此变化,开始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开展住房信贷业务。由于处在初级阶段,业务范围小,仅仅是建设银行系统在一些实行房改试点城市和部分大中城市开展业务,业务内容较单一。开办信贷业务,主要是向统建部门及其他综合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并不大,到1984年底,累计发放的贷款共计17.63亿元,这其中的一部分资金用在了土地的开发和运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