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_行政执法证据收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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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工商行政管理基层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对案件的处理和衔接至关重要,证据的确凿、有力对案件的顺利执行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反之,证据不确凿将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影响法律条款的运用,使案件的定性处于不稳定状态。由此可见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是很重要的,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对证据的收集、整理进行了思考。

一、当前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取证手段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所取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正日益显现。以**县工商局为例,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上,常常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传来证据多,原始证据少。除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这两种证据外,其他类型的证据都很少被运用。因此,如何更加完善地收集证据、进一步增强证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执法人员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只注重当事人的口供,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就容易给工作带来被动。如果按照以上的这些做法取证,当遇到当事人否认违法事实,又没有其他的证

据予以辅证时,就极易形成没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无法给案件定性。

二、证据收集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际上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信息资料都是证据,获取案情信息的过程就是取得证据的过程,识别案情信息的过程就是核实证据的过程。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和把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据的证明力。

一是证据收集要合法。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资料收集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证,不能以网站、报刊文章和非法定数据作为依据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资料既要注重法定时限,又要注重内部事前审批及时限。另一方面,进入司法程序后,不能擅自再行取证和补充证据。在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书证(发票、台帐等)中一定要当事人签字、盖章、指印及具有行政处罚资格的两名执法人员签字等。同时注意证据的可采性。可采性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证据的资格,又称“证据力”、“证据的适用性”。在证据能力的决定上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究明案件真相与防止个人恣意这两种要求之间的利益衡量,其一般的基准是:在涉及个人的重大权利或利益的事项上,应该优先考虑防止主观随意性的要

求,即采取法定方式;在不涉及或较少涉及重要权利的事项上,则可以采取更灵活更有弹性的自由裁量方式,以利于发现事实。

二是证据须有合理性。采集的证据要符合客观实际,证据之间必须具备关联性,组合在一起时须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证人证言中不能出现彼此矛盾或者前后不同的结论。不是证据越多越好,要在众多证据中筛选提炼出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主要证据和直接证据,而且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起逻辑推理。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证据同待证事物之间的联系,并据以确定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中的作用,而不能牵强附会地加以联系。由于证据的相关性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在对特定材料是否具有相关性作出判断时,判断者的认知能力和认知方式均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是证据须有证明力。证据证明力反映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证据能力反映证据的合法性,而作为定性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特征方可采信。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能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必须具备与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契合,能对案件的定性起到核心证明。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论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还是勘验

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要围绕违法案件过程的事实收集富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收集证据应当坚持的原则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证据收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为此工商部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主动及时的原则。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证据材料也不例外。案件当事人为了掩盖违法事实,可能转移、破坏相关证据;一些重要的证据也会随着自然因素产生变化甚至消失;保留在人们意识中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的减弱,也可能逐渐变得淡漠或失真,等等。总之,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提取证据,并用有效方法加以保全,则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灭。所以,为了获得丰富的、真实可靠的证据,就要求必须主动、及时地收集证据。

二是周密计划的原则。计划周密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更有成效地进行。当然,不能仅凭主观想象来确定目标、制定计划,而应该在对案情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制定计划。同时,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也要相应地对原来的计划做

必要的修改或重新确定目的和计划,以使目的和计划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三是客观全面的原则。所谓要客观,就是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所谓要全面,不仅要注意收集原始证据,还要注意收集传来证据;不仅要注意收集言词证据,还要注意收集实物证据;既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有利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行为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不利证据,反对主观片面性。

四是深入细致的原则。所谓要深入,就是收集证据的活动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上,而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发现并提取真正同案件有关并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的证据材料。所谓要细致,就是在收集证据的活动中,要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一切可疑的现象,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五是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收集证据的方法及其程序,都作了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地收集证据,不仅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且有利于发现并取得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为正确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据。(**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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