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学习刑事证据新规_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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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学习刑事证据新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12月10日。汪清县公安局在六楼会议室召开县公安机关学习“两个规定”,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大会。

受县公安的邀请,汪清县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审判员史磊,结合我省、我县刑事案件办理是实际,有针对性的讲解辅导了“两个规定”,大会由县公安局指挥长高峰主持,县公安局领导、法制处主管领导、各派出所干警,共150人参加了大会。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明确规定了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第33条对如何依靠间接证据定案作了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部分刑事案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收集到或者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但如果全案间接证据符合本条所列要求,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甚至判处被告人死刑,当然需要格外慎重。第二,强化了对死刑案件量刑证据的严格把握。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除审查自首、立功等

法定情节外,对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平时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也需重点审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突出了重点:第一是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第二,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第三,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第四,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这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规定的颁行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培训取得了很好的结果,在今后的办案中我们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确保办案质量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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