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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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东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政发[2011]58号)和《东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政发[2011]57号)及相关规定,从2011年11月28日起,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集中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及位置

位于汇河街以北,焦村新社区以西。经济适用住房300套,套型建筑面积约70㎡。公共租赁住房252套,套型建筑面积约52㎡。

二、申报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

2、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东平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4108元)。

申请人为单身的,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年满28周岁。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在申购经济适用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宅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符合上述规定,属于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县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家庭,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其标准是: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2年以上,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以下,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人员标准: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年满25周岁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已与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三年且本人在城区无私房或未租住公房的。

3、外来务工人员标准:年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以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二年以上并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进城务工无住房人员。

三、销售和租赁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平均价格为 1620元/㎡。其中:一层1630元/㎡;二层1820

元/㎡;三层 1820 元/㎡;四层1650 元/㎡;五层 1430 元/㎡;储藏室 1370 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为3年,合同到期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6元(试行期一年)。

四、申报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上年度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县房管局。

(二)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婚姻状况证明;(5)劳动合同;(6)毕业证书;(7)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交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8)其他证明材料。由单位对申请人条件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在《公共租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县房管局。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2011年11 月28 日——2011年12 月28

申报地点:东平县中医院南50米,平湖路路东,东平县保障性住房申报处。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2838899 ***

东平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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