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vard”商标异议案_商标异议申请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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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ard”商标异议案

〖ZW(〗参见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商标异议案例》,76页,北京,工商出版社,1997。〖ZW)〗 异议人:美国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

被异议人:香港某公司

案由:商标异议案

【案情介绍】

中国专利(香港)有限公司代理香港某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公文箱、旅行箱商品上注册“Harvard”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Har vard”的商标,并在第428期《商标公告》上公布初步审定公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哈佛大学,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美国哈佛大学的异议理由是:美国哈佛大学为世界驰名学校,校名“HARVARD”已在许多国家作为教学服务标记而获得了注册,属驰名商标,并且还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数十个国 家和地区分别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16类、第18类商品上注册了“HARVARD”商标。被异议人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仿冒,极大地淡化了世界驰名的“Harvard”商标的显著性。

被异议人答辩称:“Harvard”系人名,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况且哈佛大学素以教育著称,一般消费者不会误认被异议人所制售的产品系异议人所制造。

【处理】

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经初步审定的第682830号“Harvard”商标不予核准注 册。

【法理分析】

商标局裁定的理由是,“Harvard”虽为人名,但由于哈佛大学知名度较高,已使“Har vard”与美国哈佛大学有着一种极其密切的联系,并且异议人已在世界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HARVARD”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故裁定“Harvard”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里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Harvard”其本 身虽为普通人名,但其因被哈佛大学长期使用而产生显著性。第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 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恶意注册。下面着重分析后一问题。

《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也是1993年《商标法》修正时补充规定的条款。该条在立法上针对的是注册不当,即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的问题,而不涉及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的问题。但是,如果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出现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也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因此,不得以欺骗手段进行恶意注册也是商标注册的一个消极条件,也可归入“无欺骗性”条件之中。在本案中,香港某公司以“Harvard”注册商标,而“Harvard”与哈佛大学紧密联系,并已为公众熟知。虽然哈佛大学为教育机构,其注册商标“HARVARD”使用的商品与香港某公司申请注册“Harvard”商标使用的商品种类并不完全相同,但其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商品出处,故香港某公司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Harvard”是具有欺骗性的,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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