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_教师工作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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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指导性意见,为加强我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和教师教学工作职责,突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对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考核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教师(即我校在编的专任教师与双肩挑教师),并且该学年至少承担一门学校的教学任务。
三、考核方法: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考核结论分为A、B、C、D和E五个等级。其中A等级比例不得超过该学期学校参加考核教师总人数的30%(学院考核5%,分院、部考核25%),B等级比例不得超过该学期学校参加考核教师总人数的50%。
教师若该学期发生了教学事故,根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该教师该学期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直接定为D或E等级。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统一归属教师教学所在分院(具体以人事处划分为准),原则上分院(部)的教学业绩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即专任教师类别、学院双肩挑教师类别。各类别考核严格执行各等级比例进行。
四、考核内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围绕着三个一级指标(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研究),八个二级指标进行,具体如下:
1.教学过程(40%)(1)教学常规(15%)
常规工作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践指导书、教材征订、听课、备课(教案)、授课日志、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答疑、考试(考查)、试卷装订与分析、成绩评定以及教学水平、教学能力等内容。
(2)教学工作量(15%)
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生竞赛、课外指导、毕业论文或设计等的工作量。
(3)分院(部)其他工作(10%)分院(部)主要考核教师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工作态度以及参加分院(部)会议与教研室活动等情况。
2.教学效果(40%)(1)学生的评价(15%)
依据学生对任课教师在网上的测评结果。(2)同行的评价(10%)
包括同行听课反馈情况、公开观摩课情况、教师指导学生获奖情况以及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
(3)领导的评价(15%)
包括分院(部)领导对教师的评价、教学秘书对教师的评价、督导组成员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务处对教师的评价。
3.教学研究(20%)
(1)教学论文与论著(教材)(10%)
教师该学期在正式刊物发表的有关教学研究论文,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论著(或教材)以及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
(2)教学建设与研究(10%)
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如教学改革项目、重点课程建设项目、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等。
五、各分院(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建立考核领导小组,结合本分院(部)实际情况,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具体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三个一级指标下的八个二级指标再进行细化与量化,提出定量、定性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具体评价标准的内涵要求;各分院(部)制订的考核方案需送一份教务处备案。
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分院(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学期考核,最终将学期考核结果汇总,形成该教师当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论,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为提高双肩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学院行政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可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制定相应考核依据。
七、教师教学业绩考核中,学院可在全院范围择优直接评定为A,考核办法如下:
(一)评定比例:5%。
(二)评定程序:每学年开学初,由教务处组织教师自行申报,名额不限;申报教师名单在全院公示;教务处组织专家采取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教师当学年的课堂教学、教学常规资料等进行评定;同时,申报教师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每次课都视为公开课,随时接受教师观摩。
(三)考核评定:学年结束期,教务处会同相关领导、部门对申报教师进行认定。
(四)评定依据:申报教师表现在没有与文件冲突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者,可直接评定为A:
1.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或省级的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竞赛认定参照学院文件),并取得国家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独立或作为第一参与人参加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或成果评比,并取得国家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2.获批省级及以上教改竞争性项目者;
3.在院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荣获一等奖者,包括说课、说专业、示范课等学院认可的比赛; 4.在学院教学改革中确实卓有成效,具有一定影响力,经学院领导讨论认定者; 5.生评师连续三年排名前三者。
八、人事处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原则上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应在分院(部)考核前40%。
九、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论是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近五年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可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年(学年)中,其中二年(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者,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
十、本意见从发文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