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答案_证据学试题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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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形考作业的学习心得由同学们自己作答。

第二次形考作业案例分析答案:

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学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问:(1)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2)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参考答案:

(1)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具体是:①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学理认为,一般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

②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量刑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从重处罚的事实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

③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④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第三次形考作业答案

1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2005年4月8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2005年4月8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2005年4月8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2005年4月上旬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请问: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参考答案: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2)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3)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本案的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4)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本案的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

(5)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的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

(6)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的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

(7)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的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8)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案无反证。

解析:

本题考查对证据的分类的掌握、理解和应用。

陈甲出具的借条是原始的,而非复印件,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是亲口陈述,而非转述,都是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

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都是听张已所言,并非本人所见到的事实,因而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是以言词方式表现的;物证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借条属于书证,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征,因而分别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都能够证明陈、李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因而属于直接证据;张丁的证言仅能说明李乙向他人借钱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李乙的钱是向陈甲借的,即不能直接证明陈、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可以对陈、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起到间接证明作用,所以是间接证据。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都可以支持陈的主张,是本证。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乙没有对此主张提出证明加以证明,即没有证据证明陈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五反证。

2、李家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证人李四向公安侦查人员提供证言说:“我家就住在山脚下,离案发现场50多米远,大年初一晚上凌晨2点,我出来上厕所,看见一个黑影用斧子向另一个人砍了几下,那个人就死了,虽然没有灯,但是就着月光,我还是看得很清楚,是李抗美用斧子砍了他弟弟李援朝,一定是为了家产。”经过侦查人员侦查核对证据的审查,检察院最终没有采用李四的证言作为证据。

问题:请根据对证据的三要素进行分析,为什么检察院不采用李四的证言? 答:证据的三要素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客观性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本案中,李四所说的证言就是因为缺乏客观性而不能成为证据。在大年初一根本没有月亮,所以不可能透过月光看到,而且,距离50米的晚上,看到清晰的人很困难,也就是说在客观上李四的证言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检察院没有将该证言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次形考作业由同学们自己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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