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第三章 证据的调查收集_调查收集证据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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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据的调查收集

调查收集证据是指证明主体及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活动。

(一)主体:可分两类,一是公安司法机关,它们调取证据材料的活动一般称为调查证据;二是当事人和律师,它们的取证活动称为收集证据。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即性质不同、方法不同、范围不同、依据不同。

(二)客体,是指证据材料,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区别是:

1、是否经过质证和认证。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材料才可能是(诉讼)证据;

2、是否用于定案的根据。(诉讼)证据是可以用来定案的。联系是:

1、证据材料是(诉讼)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是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来的精华;

2、证据材料是(诉讼)证据的保障。

(三)行为:包括证明主体及法院提供、制作、固定或者获取证据材料的活动。

提供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交给有关公安司法机关的活动。一是为履行举证、行使举证而提供、补充;二是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而提供;三是案外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

制作证据材料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律师或者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中制作的用于证明或固定与法律行为有关的事实的材料。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区别:

1、目的不同,调查收集的目的是获取证据材料,而审查判断的目的是甄别证据材料的证明资格与证明力;

2、程序不同;

3、效力不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诉讼程序事项的事实。

3、情况紧急,需要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和程序:

1、证据调查申请的告知。即人民法院告知与证据调查申请有关的事项。

2、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条件:当事人客观上不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造成“客观上不能”的情形:

①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③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4、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复议(3日内提出复议,5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有:①最佳证据规则。②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方法有:

1、委托鉴定,2、勘验,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4、制作摘录。

律师收集证据:取证权

(一).不宜赋予代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权的原因:

1、律师取证可能破坏证据材料的原始状态;

2、律师取证可能形成“双线调查”甚至“以调查反侦查”的局面;

3、如果律师调取到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很难处理。

(二).取证的方法:

1、询问;

2、查阅和复制司法机关的案卷材料;

3、调取实物证据;

4、申请调查取证;

5、制作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资料;

6、委托鉴定。

(三).辩护律师取证的原则有:

1、有利于被告人;

2、保守职业秘密。(原则上保密,危害国家的除外)

律师区别对待调取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的情况的处理:

1、如果有利证据单独存在或者能够与不利证据分开,只调取有利的证据;

2、如果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不能分开,而公安司法机关只注意到不利证据的,可以将有利证据连同不利证据一并收集并向法庭提交;

3、如果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不能分开,且公安司法机关均未收集,辩护律师不能自行提交。

第二节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和方法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指证明主体及法院在调取证据材料时应当遵循的技术性规则 ①迅速、及时;②客观、全面;③深入、细致;④应用科学技术设备;⑤相信和依靠群众;

二.调查收集证据的步骤:

①分析现有证据材料;②明确调查任务;③拟定调查提纲;④发现和提取证据材料;(常见的方法有:笔录提取法、音像提取法、实物提取法、模型提取法、粘印提取法等五种)⑤妥善保管证据材料。

三.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

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鉴定、侦查实验等8种。

1.“陷阱取证”:有两种情况:

①是侦查机关实施的诱惑性侦察;(“诱惑性侦查”:作为打击犯罪、调取证据的一种手段,可以采取诱惑性侦查,但必须掌握适当的“度”,即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热点、打击犯罪的难度等因素,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②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目的,在与侵害人进行一般的业务交往活动中收集证据材料。(是受害人自我保护、自力救济的一种合理方法,因为,违法行为不受秘密权或隐私权的保护。违法行为也不受诚信原则的保护;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自己,包括受害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目的。同时,打击违法行为的必要性也使它具有合法性。)

四.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等应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固定该证据。

1.主体——法院

公证是证据保全的一种有效方式,公正机构是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之一,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方面的优先性。

2.证据保全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为条件:(证据有灭失的可能;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或申请采取)

3.证据保全的种类:诉前证据保全(主要包括公证机构采取的证据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刑事自诉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4.证据保全的申请:公证机构采取的证据保全,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申请书——48小时内决定——复议一次)

5.证据保全措施:

证人证言——采取询问、录音、录象等

物证——制作勘验笔录或拍照、录象、提取原物

书证——拍照、复制、制作节录本

6.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违法实施保全措施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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