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_比较法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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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茂名px项目群体事件观中国法治进程

摘要:4月初发生的茂名px事件引起轩然大波,一些群众在茂名市区在市委门前大草坪聚集,以表达对拟建芳烃(PX)项目的关切,但现场有小部分闹事者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借机肆意破坏市区的公共设施。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从公民行为的违法危害性,舆论的导向以及真实性,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以及公民不服从四个角度来看法治进程发展情况。

关键词:法治

违法

舆论

造谣

知情权

参与权

公民不服从

理性

一.该怎么样理解法治?

季卫东先生在《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曾经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法治?学说上对于法治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把法治看做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另一种法治的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前一种法治观是大多数中国人都能够耳熟能详的。我国从上古时代起,就讲命令视为法律,一直延续数千年。不言而喻,后一种以权利限制权力的法治观来自社会现代性及其制度设计。至于哪一种制度模型更有利于社会发展要视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而定,不可一刀切。对于我们国内法学界来说,我们制度变革的目标还是基本清楚的,就是从前一种法治观向后一种法治观转变,探索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提高国家能力的适当途径。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出现茂名px事件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当公民不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并破坏社会秩序的时候,国家理应用国家强制力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公民行为的违法危害性

首先我们要看到,参与这次游行示威的群众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这次茂名px事件,茂名市公安机关依法共查处3.30事件违法犯罪嫌疑人44人,其中刑事拘留18人,行政处罚26人。被刑事拘留的18名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公安机关没有对任何学生采取刑事拘留或作出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公民应该在法律规范内,进行自己的法律行为。因为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意义,也失去了法的尊严和权威。我们之所以守法,不仅因为守法是法的要求;还因为守法是人们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是出于社会的压力;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是我们道德的要求。我们并非处在蛮荒社会,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依法理性地维权和文明自由地发声,暴力是不可能解决国内任何问题,只会增加社会不同阶层的对立,只会让亲者痛仇者快。如果事件中确有打砸抢,那么警方应当履行职责,坚决打击。警方若在处置中有违法行为,同样应当依法追究!

三.舆论导向以及传闻真实性

在我国当前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治环境和传播环境是近年来非常突出的谣言传播环境因素,信息不公开,没有权威专家论证,公众会很自然地将种种疑虑无限放大。在此次茂名PX项目事件中共出现“扭曲”和“误解”的三大谣言,从根本上看,表现出传播交流缺乏对等性而产生。因此,在公关决策过程中,要求政府由始至终保持与民众对话的态度,共同推动政策议程的设置,摆正姿态承认网络民意表达中的合理部分。而网上传说的茂名“15死300伤”“坦克出动”无中生有,纯属造谣。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认为网上发布这样的消息,不是道听途说,就是别有用心。广东茂民一些市民上街游行,想表达自己的诉求,可以理解。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实施打砸破坏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相关条款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应追究法律责任。

群众有诉求,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进行表达,而不是上街游行,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之机会。同样对于一些群众的不理智行为,应当是劝导,而不是利用现代化信息造谣。群众的诉求与闹事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无中生有的造谣。

而且,就算是表达诉求,也需要坚守一个“法”字。少数人浑水摸鱼,无端让冲突加剧、矛盾升级,已经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是全社会的基本共识。政府依法行事,市民依法维权,只有在法制的框架中、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实现理性对话,那种偏见导致的杯弓蛇影、曲解带来的风声鹤唳,才能最终消除。

往回看看,从厦门、宁波,到彭州、昆明,PX项目不断遭遇民意狙击,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壅蔽催生抵触情绪乃至恐慌心态。事实上,茂名不忘前车之鉴,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目前项目仍处于科普宣传阶段,不仅当地媒体发表系列文章“揭开PX的神秘面纱”,还邀请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的相关专家解疑释惑,却仍未能阻挡负面情绪的滋生乃至“决堤”,这也说明,复杂现实远非一句“公开透明”就豁然开朗。那么,究竟怎样着力才能化解PX信任困局?

不妨看看国内外的一些做法。在国外,新加坡裕廊岛PX工厂、日本横滨PX生产基地,他们的成功经验,是邀请群众参观生产车间、设置“公众参观日”和群众代表监督会;在国内,福建漳州的PX项目得到95%的居民支持,源于“过细的群众工作”,不仅充分公开信息,而且选派代表远赴日本、新加坡实地参观。这都说明,知识普及、信息披露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参与和互动才更能赋予项目合法性,细致耐心并富于创新的工作才能涵养信任资源。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两高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在网络上造谣传谣、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违法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由此看出,对于在网络上进行造谣传谣、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来讲,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四.关于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民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而民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民主发展的标尺,公众要参与民主必然首先要求获知充分的相关信息,因为只有知情,才能谈得上去行使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否则公众参与民主将成为一句没有价值的口号。在知情和参与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对政府事务的各个方面开展实际而有效的监督。对于茂名政府发展px,当地居民有权知道并且做出他们自己的选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规定是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是公民了解国家事务、参与和监督管理国家活动的重要保证,它以公民对政府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基础。

法治政府以依法行政为己任,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为了保证政府依法行政,公民就有必要了解政府的行为,参政议政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其知情权不可或缺。政府为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应该公开自己的行为,主动让公民了解政府的行为、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他们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强化了公民的知情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和公民监督权,加强了公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将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的透明度,公民的知情权才能真正实现,而为公民的知情权服务也应当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理念之一,政府是否以及怎样赋予公民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政治的文明程度。综上,公民知情权的满足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

要想我们的群主真正安慰的生活,就要让他们真正参与到城市建设中来,而不是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这样类似于“茂名px”事件才能够避免。

五.什么是公民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指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时,主动拒绝遵守政府或强权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诉诸于暴力,这是非暴力抗议的一项主要策略。

公民不服从的主旨只在于,除了正义与和平之外不依靠任何别的力量来拯救自己。公民不服从者拒绝暴力,并非由于惧怕暴力,亦非他们不能使用暴力,而是因为他们充分意识到:当被统治者像统治者一样热衷于以暴力解决自身问题时,他们在本质上已经与统治者同一了。

表达的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

(1)通过法定程序去进行上诉,通过法院、议会或政府部门去争取权利和修改错误(合法)

(2)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权利,进行示威或游行等等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合法)

(3)违抗此不合理法律,并付出惩罚代价(如:坐牢),以唤起其他公民和舆论的关注和压力(不合法)以己身去违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处理方法,在西方被称为“公民不服从权”。

结论: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制尚不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用,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但我们也应该明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要把作为普适价值的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既要坚持法治精神的一般原则和观念,又要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实际,始终坚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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