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证据法学名词解释_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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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1、证据法学:是指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专门研究证据法现象及其规律的法学学科)

2、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

3、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4、诉讼证据:是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

5、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6、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7、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8、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

9、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

10、证明: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

11、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证据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

12、证明责任:包含两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事实主张者对其主张的事实负责提供证明的责任;后者是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13、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的程度的界定。

1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三种情形: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

15、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

16、污点证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17、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18、本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19、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20、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21、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23、派生证据:也称传闻证据、传来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24、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25、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26、实物证据: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 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27、控诉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或者是能够从重或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

28、辩护证据:证据分类的一种。控诉证据的对称。按照证据在控诉和辩护职能上所起证明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凡是证明没有发生犯罪事实,以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都属于辩护证据。

29、豁免规则:又称特权规则,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遇有特殊情形时,法律赋予其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

30、诉讼证明:指诉讼主体依照法律的程序和要求,运用证据和已知事实,阐明系争事实及论证诉讼主张,以期查明、认定案件事实,得以说服特定主体,证实或证伪特定的命题的活动。

31、证明主体:是指在诉讼中有权利和义务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机关与个人。

32、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与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

3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34、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

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35、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案件中,部分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不适应一般原则,而是适应与一般原则相反的分配规则来配置证明责任。即免除主张事实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由否认其主张存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36、表见证明:是指法院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典型事项,由一定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提出过程。

37、证明妨害: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妨害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证明使其对要证事实之证明陷于不能,该妨害证明之人将被课以一定的不利益之法理。(证明妨碍又称证明妨害、证明受阻或举证妨碍,从广义上而言, 它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因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而从狭义上讲, 则将举证人和妨碍人特定化, 即指“不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 因故意或过失, 以作为或不作为, 使负有举证责任之当事人之证据提出陷于不可能时, 在事实认定上, 就举证人之事实主张, 作对该人有利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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