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件_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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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类

1.某个体工商户,定额为每月20000元,6月份来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但7月份,对方企业提出户头信息全部错误,故无法认证将发票退回。因发票已过月无法作废,只能申请红字发票冲销。因定额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申报,冲销发票的税款可以办理退税申请吗?答:可以申请退税或抵减下期应纳税款。

2.某个体工商户,定额为17000元。因对方公司向其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该企业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该情况是否可以代开?

答:根据国税函[2003]1396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3.根据青国税发〔2011〕13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2009年1月1日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按4%减半征收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3)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固定资产账薄及复印件;

(4)销售固定资产的发票。

其中第三条我们企业做起来相当有难度,因为我公司设备很多是在1996年以前采购,发票原件已随会计凭证入档,会计凭证的保存期是15年,超过15年以上的会计档案企业定期销毁。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青国税发〔2011〕135号文件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是指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备案时提供的证明。如调拨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接受法院判决、超过会计档案保存期限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供当时购进的原始发票。可通过其他证明材料,来证明纳税人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就可办理备案。

4.企业因企业财务人员离职,交接不清楚导致已经认证的发票未能按期抵扣,申请办理抵扣。根据青国税函〔2012〕2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提供相应资料证明真实性,我们拟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作为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证明文书,当否?是否还需要其他书面材料来证明真实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要求,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可作为客观原因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税务机关在核实真实性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企业与办税人员的劳动合同、办税人员工资领用情况等。

5.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错误,海关要求我们到税务机关出具该发票未抵扣的证明,请问应该如何办理?

答:海关需要对海关缴款书涉及的进口增值税申报抵扣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的,可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回复发函海关。

6.我公司第一次申请防伪税控取得的金税卡等的进项发票认证了是否还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

答:企业第一次购买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可以抵减税款,如纳税人已认证未抵扣,不影响其抵减税款;如纳税人已认证且抵扣,可将进项税额转出再抵减税款。

7.我公司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到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时,发现自己申报错误,将应申报“应税服务”填到“应税货物”栏次,想更正申报表,但税务局要求重新缴纳税款并交滞纳金,交错的税款办理退税。因为税款不是故意不交,是申报的栏次错了,还需要重新缴纳税款、滞纳金吗?

答:对此类问题造成的申报错误,不需要重新缴纳税款,也不加征滞纳金。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的实际经营项目,落实是否属于申报栏次填列错误,对确属申报错误的,通过补充申报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栏次进行更正,对调整申报产生的滞纳金做不予加征处理,对产生的增值税进行手工抵缴欠税处理;同时提醒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准确填报《申报表》,正确划分应税服务、应税货物和劳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8.国家税务总局的42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这是不是指二代、三代都可以免税了?可以免的话需要怎么办理?怎么开发票?

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请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2号公告的规定执行。下一步,青岛市国税局将出台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要求,具体的发票开具规定和申报规程,请广大纳税人关注我们外网的“营改增”专栏。

9.我公司处理闲置的轿车,想请问两个问题:第一,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是填二手车发票上的销售额,还是填我们实际卖车的销售收入数?第二,如果想享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优惠政策,在备案的时候,税务局要求提供的资料有一项是“销售固定资产的发票”,请问二手车发票算不算“销售固定资产的发票”,是否需要再单独开销售发票?

答:纳税人销售闲置的轿车,应该按实际交易金额开具二手车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随意变更销售价格。在进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时,二手车发票可以作为“销售固定资产的发票”,不需要再单独开销售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类

1.我公司计划做产品促销活动,根据瓶标内的二维码扫描后添加微信号,参加康师傅的促销活动,其中有500元、50元的现金大奖通过支付宝支付给中奖者,因微信平台的消费者无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认证,此类活动我们该以何种单据入账?

答:企业开展商品促销活动时,按照促销活动方案(包括抽奖活动)向中奖客户发放的现金奖励,应将促销活动方案、支付凭据(中奖人签字、身份证号)、代扣个人所得税凭证等相关证据留存备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2.2013年时,我公司做过一次促销活动,支付平台是财付通,支付金额为36660元,因为是通过支付平台支付,无正规金融机构的票据,在做2013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将此笔做了调

增。此笔业务有支付平台财付通提供的中奖人身份证信息。在我集团内审时,公司认为此笔为正常发生的业务,不应该做纳税调增。请问,此笔业务是否能申请退税,或者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

答:企业开展商品促销活动时,按照促销活动方案(包括抽奖活动)向中奖客户发放的现金奖励,应将促销活动方案、支付凭据(中奖人签字、身份证号)、代扣个人所得税凭证等相关证据留存备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3.某加油站总公司在平度,现在即墨设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该在即墨当地缴纳,还是由平度总公司汇总缴纳?

答:除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外,如果该加油站的总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均在青岛市范围内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无需进行所得税申报。如果分支机构中有在青岛市范围以外属于跨省、跨市情况的,分别按照相应规定按照取得的总机构分配单所分配税款,就地申报入库。如果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不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的,经税务机关审核鉴定,可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征收管理类

1.办理税务登记时,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是否可以代替租赁协议以及产权证明?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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