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1.9)_食品药品面试题目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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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2014年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请求经营者向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明知)。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皮旻旻诉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5日,皮旻旻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购买了由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10盒,每盒单价448元,共计支付价款4480元。每盒“武陵山珍家宴煲”里面有若干独立的预包装食品,分别为松茸、美味牛肝、黄牛肝、香菇片、老人头、茶树菇、青杠菌、球盖菌、东方魔汤料包等。每盒“武陵山珍家宴煲”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储存方法、配方、食用方法、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厂家的地址、电话等内容,但东方魔汤料包上没有标示原始配料。山珍公司原以Q/LW7-2007标准作为企业的生产标准,该标准过期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对标准进行延续,且该企业仍继续在包装上标注Q/LW7-2007作为企业的产品生产标准,该企业于2012年9月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企业标准过期的情况说明,于2012年10月向重庆市卫生局备案后发布了当前使用产品标准Q/LW0005S-2012。皮旻旻认为其所购食品不合格,遂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远东公司退还货款4480元,判令山珍公司承担5倍赔偿责任共计224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远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皮旻旻货款4480元。

(二)驳回皮旻旻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讼争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问题。其一,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及其他问题。

1、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食品,未按卫生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在其制定的Q/LW7-2007企业标准过期后继续执行该标准,违反食品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2、该食品中“东方魔汤料包”属预包装食品,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

3、包装上的文字“家中养生我最好”是商品包装中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事项以外的文字,符合广告特征,应适用《广告法》之规定,该文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不合法。其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是《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本案涉及食品安

全问题的处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上述查明的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包装、广告方面的问题,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属于重庆市地方行政规章,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皮旻旻要求参照该办法 丛李松诉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园门诊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承担一倍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丛李松从2012年6月2日《法制晚报》上看到题为“晚期肿瘤治疗新突破”的“神麒口服液”广告,该广告称这种药物的吸收利用率可达传统中药的几倍以上;该广告下方显示专卖地址为东二环左安门桥肿瘤医院西门北走100米【慈铭中西医门诊药房】。为给其患有癌症的婶婶治病,丛李松当日在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园门诊部(以下简称潘家园门诊部)购买了1盒售价450元的“神麒口服液(消癌平口服液)”,上面标有国家药准字Z20050778”字样。后发现该药品是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处方药,而在销售时也没有进行指导说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3月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写有:“

二、违规广告涉及药品品种33个,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和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其中标示名称为‘结石通茶’、‘神麒口服液’两种药品发布违规广告情节严重。标示名称为‘神麒口服液’的药品在广告宣称采用‘原子微量破核疗法’研制,含‘微管阻遏素’和‘特异激活因子’,可杀死清除肿瘤细胞,防止肿瘤的复发扩散转移。以上药品的广告宣传含夸大药品适应症、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保证等内容,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4月至6月期间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所附的《违规药品广告情况汇总表》中均包括“神麒口服液”,其后标示的经营企业均包括“慈铭中西医门诊药房”。丛李松认为潘家园门诊部在广告中夸大药品的适应症和功效,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退还货款450元,赔偿450元,支付误时费9099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潘家园门诊部销售的药品合格,丛李松主张潘家园门诊部有欺诈行为证据不足,也无法确信丛李松具有购买该种商品的正当原因。尽管其提交了潘家园门诊部开具的收据原件,但是法院仍然无法确信其消费者身份。故判决驳回了丛李松的诉讼请求。丛李松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 本案中,丛李松以购买的“神麒口服液”存在虚假广告为由起诉潘家园门诊部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潘家园门诊部应对丛李松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丛李松关于退还货款450元及增加赔偿45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丛李松关于误时费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丛李松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亦不予支持。该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

——医院在媒体发布违法广告诱使消费者购药,经服用无效后方知广告宣传不实,消费者请求双倍返还购药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基本案情

东方肾脏病医院(以下简称肾病医院)在《四川日报》刊登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王泉看到这则广告后,向肾病医院进行了咨询,该医院对王泉的咨询信件作了回复,内容 为其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2003年10月-2004年10月,王泉向肾病医院邮购价值20180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和“GS系列全息治疗仪”。王泉服用所购药品并使用所购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王泉以肾病医院的广告宣传不实,向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反映,该局回复已对肾病医院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据此,王泉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肾病医院和《四川日报》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一审中王泉撤回对四川日报社的起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肾病医院刊登的广告内容和出具给王泉的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王泉接受了肾病医院的治疗,使王泉花费了不必要的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王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泉要求肾病医院双倍返还医疗费的主张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该院依照民法通则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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