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进一步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认定办法_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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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进一步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认定办法 针对陕西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中居民收入状况难把握,住房面积难界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调查登记比例低等问题,2011年10月8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完善认定程序和办法,在划定各类收入线时,应考虑不同房型保障的群体比例,保证建设、运营阶段资金平衡。
在收入状况方面,以个人(家庭)申报为基本依据。低收入家庭应由民政部门按照低保的认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主经营者等个体人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收入证明。在住房状况方面,无房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居住状况说明材料,并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为其出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私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返还协议等房屋产权证明,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暂不能够提供产权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为其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先行登记。
对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
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与父母或其他亲属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已婚或离异家庭,名下无房的,按照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名下无房的,按照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申请家庭一方为城镇户籍,另一方为农村户籍,在本城镇范围内无住房的,按照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登记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的,也有未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低收入家庭人口合并计算。对于居住面积稍超住房困难标准但不成套的,可以认定住房困难户。
新就业职工,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按照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的家庭,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也应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本次调查中列入调查统计范畴,参照城镇家庭收入及住房困难条件进行审核登记。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的用工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3项证明材料中的一个,就应纳入本地住房保障的范畴;中小私营企业的外来人口、新就业人员,以及非辖区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等,要全面实施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