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廉租住房_城镇廉租住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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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

(一)申报条件(下列条件需同时具备):

1、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盐城市市区特困居民证》

3、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困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盐城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3、租住私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m2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4、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5、工作单位或社区(无工作的申请对象)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6、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三)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区房管局核查汇总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要件进行核实→市房产管理局房改与住房保障处对申请人住房等情况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审批后按程序轮候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四)办理期限:审批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实物配租时间根据房源情况组织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

(一)申购条件:

1、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2、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9517元、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3、城市建设拆迁项目中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9517元、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被拆迁人

4、市区仅有一处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家庭

5、在市区就业,与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已达3年以上的盐城市境内县城户口的家庭中,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无房户或已享受房改且未达标的家庭(由当地房管(房改)部门出具证明)

(二)申报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低保、特困家庭出具《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盐城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3、租住私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 m2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4、城市拆迁家庭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

(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公示→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将审核意见反馈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要件进行核实→市房管局对申请人情况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审批后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证,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组织销售

(四)办理期限:审批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组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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