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拆迁补偿参考方案_拆迁补偿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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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路西侧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平度城市面貌实现根本性改观,今年我市结合项目“落地”大会战中一批城建大项目的签约落户,正式启动了新一轮旧城改造工程,通过实施旧城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改出一片新天地,建设一片新景观,改善市民生活条件。现将常州路西侧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为保证常州路西侧片区拆迁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置补偿方案。
一、拆迁改造范围
本次拆迁改造范围为胜利路以南、常州路以西、青岛路以北、扬州路和南关一期以东的合围区域(不含军休所、驻军用地和教会医院),总面积为148亩。
二、拆迁主体
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
三、拆迁补偿方式
本次拆迁改造采取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四、拆迁补偿面积的确认
(一)宅基地面积的确认
以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三)网点房面积的确认
1、原土地批准用途是商业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是住宅,后改为沿路经营房屋,沿路顺向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确认;不顺向的,进深最大按6米确认,不足6米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确认。
沿路经营房屋是指沿常州路西侧、扬州路两侧、青岛路北侧、胜利路南侧以及西安路、文泉街两侧正在用于经营且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载明地点相一致的房屋。
(四)其他规定
被拆迁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但应给予安置补偿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五、安置楼房位置及楼层
就地安置楼房为18层,位于常州路以西、扬州路以东、西安路以北、济南路以南区域,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异地安置楼房为多层,位于平营路以西、气象局以东、桂林路以南,厦门路以北区域,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六、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平房住宅的补偿
1、房屋补偿
按确认的宅基地面积1:1的比例返还安置楼建筑面积,其中就地与异地安置建筑面积各占50%;自愿放弃就地安置选择异地安置的,按就地应安置面积(即总安置建筑面积的50%)1:1.3的比例返还异地安置面积;自愿放弃异地安置选择就地安置的,按异地应安置面积(即总安置建筑面积的50%)1.3:1的比例返还就地安置面积。另外给予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2、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多层楼房住宅的补偿
1、房屋补偿
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确认的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的面积,原则上实行就地安置。南关村委建设的村民楼房住宅,自愿放弃就地安置选择异地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1:1.3的比例返还异地安置面积。
另外,给予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2、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认的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按周围新建同类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核算补偿金。另外,给予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三)多层楼房阁楼的补偿
多层楼房阁楼按照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与货币补偿。
(四)网点房的补偿
网点房补偿分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另外,给予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1、房屋补偿
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确认的面积就近返还沿街一、二层连体网点房或内街网点房。选择沿街返还一、二层连体网点房的,按1:1的比例返还;选择内街网点房的,一层按1:1的比例返还,二层或负一层按
1:1.2的比例返还。
2、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面积,按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核算补偿金。
(五)拆迁范围内的村集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土地及房屋的安置补偿
1、拆迁范围内村集体的房屋及存量土地的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度市的有关规定商定。
2、对经贸局、环卫园林中心、卫生局康复中心等单位所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按现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就地房屋补偿;属合法网点房的,按现有网点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返还网点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应返还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核算补偿金。另外,给予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七、安置楼房的选择及差异找补
安置楼房的选择按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先后顺序进行。被拆迁人根据应安置的面积和安置楼房的户型面积,可上*或下调一个户型,并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
(一)房屋面积差异找补
1、就地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相差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相互找补差价;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相互找补差价。
2、异地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与异地应安置面积相差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1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相互找补差价; 实际安置面积与异地应安置面积相差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相互找补差价。
3、网点房: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相差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下降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相互找补差价;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互找补差价。
4、储藏室: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就地安置的储藏室定价为1500元/平方米;异地安置的储藏室定价为800元/平方米。
(二)安置楼层的差价找补
1、就地安置楼房为18层,选择1—5层的,按应安置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贴,选择6层以上的,双方不进行楼层差价找补。
2、异地安置楼房为5层,被拆迁人选择2、3层的,双方不找补差价;被拆迁人选择1、4层的,按应安置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贴;被拆迁人选择5层的,赠送阁楼,不进行差价找补。
(三)差价找补办法
实际返还楼房的建筑面积超出应返还面积的差价款,从拆迁补偿金和其他各项补助费中扣款抵顶;仍不足的,在安置楼房交付使用时一次性找补。
八、拆迁补助费用
(一)临时过渡补助费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选择房屋补偿的,按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就地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异地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由于拆迁人的原因造成安置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由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临时过渡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按800元/户的标准予以补助(两次搬家)。
非住宅: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经营性补助费
因本次拆迁,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的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四)其它补助费
1、电话:每部200元。
2、有线电视:每套线路400元。
九、拆迁奖励
(一)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1—10日之内签订的,每户奖励4000元;11—20日之内签订的,每户奖励2500元;21—30日之内签订的,每户奖励1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奖励费在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放。
(二)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不予奖励。
十、拆迁补偿金的领取
被拆迁人按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期完成搬迁腾房,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拆迁人,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被拆迁人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后,持拆迁人、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拆迁补偿金专户存储银行全额支取拆迁补偿金。
十一、安置楼房的建设标准
安置楼房分为毛坯房和基本入住房两种标准,由被拆迁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选择确定。
1、毛坯房标准:单元门为对讲门,入户门为防盗门,铝合金窗,水泥拉毛地面,有线电视插口、电话(宽带)插口、暖气、煤气统一设计安装(双气配套到室外,室内配套费由被搬迁人承担,具体价格按当时双气企业定价为准),建设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2、基本入住房标准:单元门为对讲门,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安装普通木门,铝合金窗,地面水泥抹光,卫生间贴瓷砖,安装蹲便器、洗手盆、洗菜盆,有线电视插口、电话(宽带)插口、暖气、煤气统一设计(双气配套到室外,室内配套费由被搬迁人承担,具体价格按当时双气企业定价为准),建设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十二、其他规定
(一)拆迁期限:以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二)分户规定:本方案中提到的户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两证的,以一个院落为一户计算。
(三)评估机构的确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从青岛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共同确定一家评估机构,被拆迁房屋、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周围新建同类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安置楼房的市场价格等,均由该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四)为使有关拆迁安置事宜能够及时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被拆迁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拆迁人。
(五)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确认的面积为准,拆迁人、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结清差价款,办理安置楼房交接手续。安置楼房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手续由拆迁人负责组织办理,费用由拆迁人负担,被拆迁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平度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