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镇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_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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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镇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绒线意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市对全国煤矿安全重点县的工作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乡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双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攻坚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强化“红线”意识和安全生产的底线思维,以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为目标,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三条 企业必须贯彻省、市、县以及乡镇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企业内部要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传达,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位职工。毎少传达一次罚款5000元。

第四条 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严格开展旬检月评工作,每少开展一次月评工作罚款2000元,未开展旬检工作罚款10000元。1

第五条 必须完善井下监测监控系统,对出现瓦斯超限、瓦斯异常、断线等情况立即撤出人员、查明原因,未撤人员,仍组织冒险作业的,罚款5000元,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罚款2000元/次。

第六条 必须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人员带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带班领导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未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入井的,给予煤矿处罚5000元/次,当班矿长1000元/次,未进行井下现场交接班给予1000元/次。

第七条以煤矿现行采掘工作面为前提,如实编制设计方案,由煤矿组织评审,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并经安监站同意后报安监局、煤炭局备案。待掘进工作面到位或工作面形成后,报安监站验收合格后,再报安监局、煤炭局验收合格后组织生产、施工。不上报安监站给予处罚5000元,不报安监站并擅自组织生产的一次给予100000元罚款。

第八条新工作面形成后,由安监局、煤炭局组织人员对工作面设备、设施、瓦斯抽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监测监控、规程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凡不经县局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给予处罚50000元。

第九条煤矿法人、实际控制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少一次罚款1000元/次。

第十条煤矿法人(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有事外出必须向驻矿安监员、安监站长请假,同意后方可外出办事,未

请假一次处500元罚款,一个月出现2次以上请假扣除年终奖的2%。

第十一条省市县或乡镇召开会议要按时参加,企业接到通知后如实通知要求人员参加,不参加一次处罚500元,未按要求人员参加给予未参加人员200元罚款,参加人员3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五职矿长除监管部门批准外出除外,一律不得外出,擅自外出不向驻矿安监员和安监站长请假的一次罚款1000元/次。

第十三条必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执行“五证”要求,未培训合格工人,一次处罚煤矿1000元/次,未经体检就到岗工作的,一经查实给予煤矿500元/人的处罚。

第十四条必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常规检查外,煤矿矿长组织副矿长和技术人员、区队长、班组长安全瓦检等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编制整改方案,并报安监站备案存档,作为一个月总结资料。煤矿未按要求进行每月一次检查,给予煤矿10000元/次,矿长1000元/次。

第十五条煤矿对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存在的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直到隐患消除为止。凡对主管部门提出的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拒不整改一次处罚100000元,整改不力给予处罚20000元,检查中存在同一隐患能整改而

又不整的,给予处罚50000元。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配齐配足矿级领导班子和各种特殊工种人员,不足一名矿级班子给予处罚10000元,不足一名特殊工种给予处罚5000元,直到配齐为止。

第十七条加强对矿井地面重要场所的值守,主要对瓦斯监控室、瓦斯抽放泵房、主扇风机房、检身房的正常值班,不得有脱岗现象。一次脱岗处罚当班值守人员200元/次,两次以上给予开除。

第三章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六盘水市驻矿安监员履职尽责十项基本要求》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驻矿安监员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20次,(其中零点班不少于3次,四点班不少于2次)。少驻一次处罚200元,零点班少一次-处罚500元,四点班少一次处罚300元。每月出现3次以上未入井检查,分别上报乡领导和县局分片局领导处理。

第十九条安监站站长每月入井检查不得少于15次,若安监站站长兼任驻矿安监员的,按照驻矿安监员履职尽责十项要求执行。违规受处与驻矿安监员一样。

第二十条驻矿安监员入井检查必须认真负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除用书面报告制度向县局报告外,还要在第一时间向安监站长报告。凡存在避重就轻,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上报,甚至与煤矿相互隐瞒,一经查实,由乡镇领导

报请县纪委调查处理,若存在经济方面问题,直接由检察机关介入处理,造成事故未遂的报请县局处理并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月入井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安全副乡长每月不得少于12次。凡未按要求达到的,由乡镇府统计上报县政府处理。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驻矿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有事必须向安监站站长请假,凡不请假而擅自离矿的,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处罚500元/次,凡达两次以上,由安监站长上报乡分管领导处理,并建议调离到其他乡镇。

第二十三条安监站长有事外出如实向分管副乡长请假,副乡长外出如实向乡长、书记请假,凡不请假撤离岗位的分别给予处罚1000元/次。

第二十四条驻矿安监员、安监站长、分管副乡长如实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不得有关机或人为设置不在服务区现象,出现一次关机给予处罚100元,人为设置不在服务区处罚500元/次,若长期在关机或不在服务区现象,并上报分管副乡长、分管副局长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所处罚的现款由安监站长监督上报到煤矿财务科作为年底对认真负责的管理人员的 奖励,安监站要做好统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新都镇人民政府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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