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据法名词解释_证据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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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30分)
1、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 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2、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
3、有罪证据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有罪证据一般是由控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 指控时提出的,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和加重处罚的根据,所以也叫控诉证据。
4、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的意义: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事实之真伪,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5、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即认证。
证据的审查判断的概念有以下基本含义:
1、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
2、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鉴别证据真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
3、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
6、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排除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与推定的区别在于,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明确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合理争议的。
3、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