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_刑事证据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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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学:通常称为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3、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4、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5、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

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6、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

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7、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

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

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

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8、“弹劾式诉讼”:就是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

干预。

9、“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

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0、“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

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1、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

才能据以定案。

12、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13、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

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1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

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

1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

16、“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

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17、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18、证据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19、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

是最佳证据。

20、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1、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

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22、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

信息的一项制度。

23、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24、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

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25、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不存在。

26、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

27、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1)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3)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 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

28、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内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表述的,但也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

29、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0、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

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

向司法机关所述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32、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意见):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

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33、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

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包括绘图、照片、录音、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34、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35、控诉证据(攻击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

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36、辩护证据(防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

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37、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38、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39、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40、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情况为表现形

式的证据。

41、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诉讼原则。

42、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

口头陈述。

43、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4、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

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45、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案情):是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是指:

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46、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47、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48、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

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

49、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50、司法认知:(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

诉讼效率。

51、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52、举证责任: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53、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公诉方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反驳

指控,则须对其反驳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控诉成立。

54、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通常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倒转至被告人身上,即被告人要否认犯罪,他就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犯

罪。

55、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

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程度和要求。

56、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一词,是指对于某些不确定的状态,依法用推断或假定的方式作出认

定。

凡属“推定”的事项,一般都允许事后一旦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时,还可依据法定程序推

翻原先的推定。

57、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

事项的“有”或“无”。具体而言,它是指由法律规定在已经证明了甲事实的存在的前提下,就可以推定乙事实的存在。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要

件事实并不存在,则认为要件事实的存在已经得到证明。

58、事实推定(裁判上的推定、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

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59、收集证据: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6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

自然地或者人为地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条换或者灭失,而

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61、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

明他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真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62、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把他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刑事证据学

1、证据学:通称诉讼证据学,证据法学,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2、证据:即证明之根据。3、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证据学名词解释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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