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推荐]_植物检疫工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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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一词源自拉丁文Quarantum,原意为“四十天”,最初是在14世纪中叶欧洲大陆国际港口为防范流行黑死病、霍乱、黄热病等疾病对旅客执行卫生检查的一种措施。对要求入境的外来船舶和人员采取在进港前一律在锚地滞留、隔离40天的防范措施。在此期间,如未发现船上人员染有传染性疾病,方可允许船舶进港和人员上岸。这种带有强制性的隔离措施,对阻止疫病的传播蔓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后,此方法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并逐渐形成了“检疫”的概念。这种始于人类防范疫病的隔离检疫措施(即卫生检疫),给人类以启迪,被人们逐步运用到阻止动物、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方面,遂出现了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而中国的植物检疫则是始于20世纪30年代。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害、害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植物检疫是一项特殊形式的植物保护措施,涉及法律规范、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一综合的管理体系。

植物检疫的目的意义是行使国家主权、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国境,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保证卫生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所以要弄清植物检疫的现状,首先要明确植物检疫的范围。

现在植物检疫的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比如车、船、飞机等、装载容器比如集装箱等、铺垫材料比如托盘等、包装材料检疫比如木质包装等、旅客携带物检疫还有邮寄物检疫等。而植物检疫的对象则是检疫性害虫,检疫性病害(真菌、原核生物、病毒及类病毒、线虫等),检疫性杂草(恶性杂草:假高粱、毒麦;寄生性种子植物:兔丝子、列当)以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软体动物:蜗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共计435种(昆虫146种,软体动物6种,真菌125种,原核生物58种,线虫20种,病毒及类病毒39种,杂草41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的规定,国家禁止携带以下植物、植物产品入境:玉米、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榆属苗与插条、松属苗与接穗、橡胶属苗芽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小麦(商品)、水果、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然而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国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有害生物在国内地区间传播扩散的风险也日益加大,所以植物检疫执法显得越发重要和紧迫。现在很多地方在水稻种子、小麦种子、油菜种子、紫云英种子、蔬菜种子等开展了经常性检疫,但是瓜果类、商品粮、药材大量农产品的产地、调运检疫很少,很难开展。从事瓜果、药材的个体经营者和单位对植物检疫部门不理解和不了解,一些人认为开展植物检疫没有必要,开展植物检疫就是为了多收费。一些人认为这些产品不归植保植检站检疫和管理,这些不理解和不了解严重阻碍了植物检疫工作的全面开展。所以加大植物检疫宣传力度,是产地检疫与调运检疫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绝大多数检疫对象的流入是人为造成的。因此加强植检条例的宣传应该成为检疫工作者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除了常规的宣传外,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植检条例的宣传:

1、对辖区内的制种单位,经营单位实行严格的植物检疫登记制度;

2、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制度,对于违反植检条例贯彻执行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除按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外,还应进行条例宣传的培训,要让他们知法、董法、用法,特别是种子紧俏的年份。我国种子“走私”的现象比较突出,还有一些蔬菜种子经营单位不具备检疫证书,擅自调运种子,这样的后果可直接或间接导致疫区的检疫对象流入市场,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培训,大力宣传;

3、设立公路检查哨,对漏网的不履行检疫手续私自营销者进行检查;

4、加强市场检查,对调入的种子或过境种子进行植物检疫证明检查,坚决查处无证调运种子;在农产品集中批发的市场设立检疫办事处。公路检查哨和市场检疫办事处既是宣传植检条例的一个窗口,又是调运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要为植物检疫指定强硬的法律依据。现在我国的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它单项规定等。此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是“使全球植物检疫一致的程序”,还有,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s)等。

在各大洲还有区域性的植物保护组织,如《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以及各国政府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与条例。而在国内国内方面,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以及为贯彻这些法规所制定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等,都有法律效力。另外,我国也已经发布植物检疫国家标准,同时与其他国家也已经签署协定、协议等,与五大洲的34国家签订了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等。

不过只有法律依据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执行机构去执行法律的规定。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现在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地和县农业局所属植物检疫(植保植检)机构责管理和实施,全国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农业部“承办起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拟订有关标准的工作并监督实施;承办政府间协议。协定签署的有关事宜”等职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禁止入境植物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农业部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农业部名义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伙伴国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有关检疫条款;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SPS协议,国际社会和 WTO各成员相继对其植物检疫政策进行了调整。1997年FAO根据SPS协议的要求,对IPPC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的规定。为顺应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利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或正在对检疫做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植物检疫职能:各国已将其植物检疫职能由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扩展为促进和服务农产品出口,更加重视和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由于外来生物入侵影响到农业以外的生态环境,植物检疫同时承担起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职能,在进行检疫管理和风险分析时更加侧重考虑有害生物对环境方面的影响。

(二)转变检疫管理思路:过去植物检疫侧重于守住国门,拒有害生物于国门之外,但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像美国、澳大利亚这样的检疫能力强的国家也难以做到。于是许多发达国家借鉴人类预防医学的做法,加强国内检疫防疫,以区域和重点疫情管理为重点,建立早期监测和防控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扑灭、早控制。

(三)构建快速反应机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建立国内外疫情调查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疫情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并随时更新,建立快速的信息沟通和反应机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的交流,检疫机构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组织对国内突发、尚未定殖的外来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封锁控制。

而对于我国植物检疫的未来新动态,我们也应该加快制、修订法规和名录进程,加强国际间合作和交流,加大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快科研制标步伐。只有这样,我们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才能做得尽善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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