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规定_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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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字迹清楚。小写金额前的空格里要填写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不得乱造简化字,大写金额前空格用专用符号全部封顶。金额数字中有“ 0 ”时,大写金额要写零。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有空项,适用税率必须注明。购货单位要写全称,不得简化。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货物单价,如没有货物单价的发票,必须附有销单,发票上显示的附明细等字样。开票人必须填写名称或盖私章,不能不填或只填姓和名。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适用税率与税款计算无差错。
6、全联一次复写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不得收取伪造的专用发票。
9、增值税发票丢失后不论取得任何证明,均不得抵扣。
(二)、普通发票
1、收取的普通发票上日期、开票单位、货物名称等发票上所列示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2、发票上应该有套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章上印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上应有开票人或收款人盖章或签名。
3、不能以收据等形式的白条代替发票。收取的普通发票必须套写,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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