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规则_举证原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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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规则

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须按照以下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须提供原件。如需自己保存原件或者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

四、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导致证言证明力弱或不予采信的后果。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须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所要调查的证据内容、需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六、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须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后十日内提出。

七、当事人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目的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证据应一式三份,由当事人留一份,向仲裁机关提交一份,向对方当事人提交一份。

八、证据须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上不予质证(仲裁庭许可或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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