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_证据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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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鉴定结论是专家凭借专门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得出的判断性意见;是对鉴定对象的检测、分析结论,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3.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事实;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4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包括:(1)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2)调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的原则。
55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
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负担证明责任。法律设定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主要有:
(1)举证的难易。一般地,由举证容易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2)保护弱者。对于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律往往选择保护弱者。而证明责任倒置就是基于对弱者的保护来设定的。
6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具有哪些规则?.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具有如下三个规则:(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诉具体行为合法性的书证应当由被告提供。
(2)原告和第三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有权提供书证。
(3)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
7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A提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据该遗嘱分割遗产。继承人B提出证据证明该遗嘱已被
A
篡改过,但是法院没有审查
B的证据,而
认为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
法院的做法违法。根据司法认知的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遗
嘱所确认的事实属于法院司法认知的范围,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当
事人有权提出相反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遗嘱,法院必须依法审查以裁定是否采纳该相反
证据,而不得非法剥夺和拒绝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意义:①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②提高诉讼效率。特征:①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②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的非终局性
9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根据规定,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下属于非法证据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10调查收集证据是指证明主体及法院调取证据材料的活动,主体,可分为两类,一 是公安司法机关,它们调取证据材料的活动一般称为调查证据,二 是当事人和律师,它们的取证活动称为收集证据,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即性质不同,方法不同,范围不同,依据不同。
客体,是指证据材料,即用于证明材料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母的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获取证据材料
1.(1)直接:视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而且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2分)
(2)形象:视听资料可以直观、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2分)(3)准确: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和反映细致人微,比较客观和可靠。(2分)(4)科学:视听资料的制作和使用都需要依赖现代科技设备,遵守科学技术规程。(12•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联系的概念;(1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1分)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1分)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1分)
13•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2分)是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1分)应当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1分)
14•证据具有三性,(1分)即客观性、(1分)关联性(1分)和合法性。(1分)
15•(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0.5分)(2)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O.5分)(3)
论述题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3分)就证据拘特征而言,有以下几点:证据有一定的存在形式;(2分)应该具有能够说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2分)证据的作用在于证明,该作用是否能得以实现,取决于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并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3分)
间接证据要证明某一主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3分)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查证属实;(2分)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有客观的联系;(2分)各间接证据之间下存在矛盾;(2分)各间接证据证明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并且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3分)3.论刑讯逼供的性质、原因、危害及其杜绝的方法。
.(1)刑讯逼供的性质。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采取殴打、伤害等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刑讯逼供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直接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刑讯逼供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出现刑讯逼供现象的原因包括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的影响;封建特权思想作怪;有罪推定的流毒没有肃清;不愿意作全面细致的收集调查证据工作;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偏轻、打击不力。
(3)刑讯逼供的危害表现在:侵犯人权,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容易酿成错案,容易造成积案、疑案。
(4)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包括: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提 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办案手段中的科学技术含量,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赋予律师讯问到场权,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4证据客观性:
a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b.证据客观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二是根据辩证唯 物主义哲学观,即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
.C 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2、证据的关联性
a.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 实际意义。
b.证据的关联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过程形成的; 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联系是普遍的。c.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时,应注意的问题。
(1)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适强加的,也不是牵强附会的;
(2)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分析、判断而认识的;
(3)联系有一种必要的形式--情与理的推断。
3、证据的合法性
a.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也叫证据的许可性。
b.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案例分析
1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的做法合法。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2 3(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略)本案收集的法定证据有:国家一级保
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张与王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这是张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2)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语言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4案例分析《40分)
1.(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2分)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2分)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2分)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2分)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2分)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反证:无。(1分)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5分)具体而言:
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7分).
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
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7分)
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6分)
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