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学籍管理办法(00705_湖工大校园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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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书面(必须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户籍和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患有疾病(不包括国家招生规定中所指的学校或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校医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本人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未能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须离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部)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入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初即9月1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第六条 每学期第一周为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间,学生必须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所修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交有效证明,提前向所在院(部)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应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院(部)办理报到注册,由所属院(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方为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费者,须先办理好缓缴手续。

第七条 未注册者,所修课程无效,不具有参加相关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考核的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八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学制两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进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方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制记分,其它课程成绩采用100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与100分制的关系:≥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分记不及格。

课程成绩原则上按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算。期末考试成绩不足50分者,其平时成绩不参与期末成绩总评,该门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

平时成绩不及格或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则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课时累计达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二条 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学生学习质量。学分绩点按以下标准,根据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

(一)百分制成绩

100分为 5 个绩点,90—99分为4.0—4.9个绩点;80—89分为3.0—3.9个绩点;70—79分 为2.0—2.9个绩点;60—69分为1.0—1.9个绩点;低于60分为0个绩点。

(二)五级记分制成绩

优秀为4.5个绩点,良好为3.5个绩点,中等为2.5个绩点,及格为1.5个绩点,不及格为0个绩点。

(三)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学课程学分之和。平均绩点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和免听课程及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及格)记载。校公选课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重选该课程或另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课程考核不合格(含补考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次数,但一般由学校根据教学资源和开课情况安排,重修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评价依据。

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须由学生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学院申请,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体育活动,报教务处备案;该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体育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方面进行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或在其它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须有校医院证明)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学生所在院(部)提交缓考申请,经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部)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缓考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没有补考机会但可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视为旷考,不能参加所旷考课程的正常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 凡课程考核违规者,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不能参加者应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每学年初对学生所修课程中的不及格课程进行清理。学生所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6及以上者,由学生所在院(部)给予书面警示,并通知学生及家长;学生所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4及以上者,给予留级。留级(含休学)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校公选课、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有关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课程免听

第二十二条 平均绩点在3个绩点以上的学生,可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对本学期开出的1—2门课程提出免听申请;平均绩点在4个绩点以上的学生,可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对本学期开出的所有课程提出免听申请。学生免听申请须经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批。

学生须参加其免听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习和其他单独列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免听。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对成绩优秀或确有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专业。允许选择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同届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在校期间转学或转专业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学生第三学年及以后或三年制专科学生第二学年及以后申请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学、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7月1日、1月5日前办理;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第十周办理,其他时间不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在原专业已修的与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继续有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其所修课程的学分按照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计算方法重新计算。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周数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总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所在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校保留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在一周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原则上应于期满当年9月1日或3月1日前持有关证件、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学生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复学时,按照就读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八章 退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课时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的,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擅自离校超过二周的;

(七)学校认为其他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非本人申请退学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后生效。退学的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将其有关档案材料按规定送交有关机关。退学的学生,所交学杂费不予退还,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规处分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毕业时未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准予结业,学校为其颁发结业证书。

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结业生,在当年6月30日和次年4月20日的换证考核前向学校提出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考试申请,并参加学校组织的换证考核,通过换证考核,符合毕业条件者,交回结业证书并由学校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而未申请换证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凡在校学习期间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可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学习证明。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 对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者,完成了本专业学业同时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可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本人可向学校申请办理相应的证明书,此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级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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