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住宅税收政策_天津市技术质量监督网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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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0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的要求。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天津市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制定八项支持居民购房的政策措施。

一、减免住房交易税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存量普通住房上市转让的,由按转让价款全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按转让价款减去原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二、鼓励个人住房贷款

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家庭,使用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各商业银行参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完善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和存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50%的担保费补贴。

四、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变动情况,按照普通住房标准,即:容积率大于1.0、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调整本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将更多住房纳入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超过5000元的区县,按实际测算价格为准;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低于5000元的区县,仍按5000元价格标准执行。

五、放宽还迁安置房上市条件

用于拆迁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已领取《房地产权证》并注记准许上市转让日期的,随以上政策进行调整。

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积极推进危陋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定向贷款,制定配套管理办法,保证贷款封闭使用。

七、调整经济适用房开发税收政策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所得税预计利润率降至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应税所得率由5%下调至3%。

八、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护购房者利益。多层次搭建交易平台,创造良好交易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引导住房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

相关解释:

普通住房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1400元/平方米(含114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500元/平方米(含95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300元/平方米(含93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300元/平方米(含83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800元/平方米(含7800元/平方米);

7.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700元/平方米(含7700元/平方米);

8.坐落于塘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400元/平方米(含6400元/平方米);

9.坐落于西青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0.坐落于东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

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

12.坐落于北辰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13.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政策焦点:

1放宽还迁安置房上市条件

用于拆迁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已领取《房地产权证》并注记准许上市转让日期的,随以上政策进行调整。

2年底购房证明有效期将不再延长

按照本市规定,《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为使群众能够选择合适的住房,2007年本市出台政策将部分证明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考虑目前经济适用房房源可以满足群众购房需求,因此购房证明到期后不再延期。特别提醒持有《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证明》的家庭尽早选购。

3普通住房购买不足5年上市按差额收取营业税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由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4使用公积金贷款又省一笔钱

此次政策中明确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按照新的贷款利率,最高贷款60万、30年的购房者与上一次调整相比,其等额本息方式贷款的每月还款额以前为3169.79元,现在为3072.28元,每月可少还97.51元,而30年便可少还35102.64元。

5买限价商品房也可贷款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5万元;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家庭原则上应为2人(含)以上家庭。

单人户申请须为年龄超过30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手续与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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