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_浅析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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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摘要: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是侵权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对于侵权责任中的环境侵权责任而言则显得更加重要。因为环境侵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会比较困难。只有深入了解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才能有利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 实现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本文将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特殊性进行探讨,并结合各国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方法,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关键词: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现代文明是伴随着人类无限膨胀的欲望而展开的历程,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巨大的提高,但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噪声、废气、废烟、废水等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在发达国家进行产业转移以后,很多污染严重的企业被转移进入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因此而日趋突出,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权利侵害也随之成为严峻的问题。近几年来,英国向我国出口“洋垃圾”遭拒、PX项目选址厦门遭到市民抗议等事件层出不穷。因此,理清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明确责任归属对于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因果关系的涵义
(一)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就其哲学意义而言,是指两个事实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与哲学上的概念有所不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表明若无被告的行为事实则不会发生原告的损害事实;二是划分赔偿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即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承认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事实因果关系上的损害进行政策性的、法的价值判断,从而合理地界定被告所赔偿的范围。也就是说,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据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表述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是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①
(二)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魏振瀛先生将之界定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②根据《民法通则》第124 条规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亦即公民、法人因其排污行为、产生环境污染或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李劲:《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新探》,《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②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712页。他公害而造成他人权利侵害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等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但是为了使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赔偿,为了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公平地解决环境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环境侵权只需要认定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不需要侵权人有主观上的过错与行为的违法性。在环境侵权中,损害后果一般是比较明显的,认定并不复杂,因此,在认定环境侵权的过程当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关键。然而,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行为方式的间接性、行为过程的缓慢性以及行为后果的公害性等特点,环境侵权行为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其特殊性。
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加害行为与特定受害人所遭受的环境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普遍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其中,环境危害事实是指由于环境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可能使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危险的客观事实。对于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有学者认为“在环境侵权方面,只要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被告一方,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损害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推定被告的侵害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①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降低受害人对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标准。
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的方法是由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受害方与加害方力量对比较为悬殊,加害人一般为具有一定经济、科技和信息实力的企业,而受害方处于势单力薄,孤立无援的境地,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加害方相抗衡,在证明对方有过错方面一般存在困难。第二,环境加害行为往往极为复杂,并且具有间接性。同一危害后果可能不是由某个单一的加害行为引起的,污染物进入环境发生诸如毒理与病理转化、扩散、吸收等物理、化学或生物反应的过程相当复杂, 甚至根据现有的科技水平也难以对有害物质的影响方式及其危害性有一个正确而全面的认识。第三,环境损害还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反复性、广泛性等特点,往往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在时间上间隔较长,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和不紧密。但是这种潜伏一旦爆发,则势必在各种生物体上反复出现, 危害相当大。
由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未对因果关系作出明确、具体、直接的规定, 民法理论也较少涉及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划分,司法实践中常常将这两种因果关系归为一种统一的模式。同时,必然因果关系说长期占据我国民法理论的主导地位,即将影响损害后果的因素分为条件和原因,只有侵权行为必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 该侵权行为才是可归责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环境问题的严峻性,环境理论亟待突破,迫使我们必须在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上作出抉择。
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主要类型
环境侵权的不确定性使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认定甚为困难。正如中国台湾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丁凤楚:《论国外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兼论我国相关理论的完善》,《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2期。
者邱聪智所指出:“传统之侵权行为,其加害之原因事实,与受害人受损害之内容、程度、经过,均甚为单纯、具体、直接而确定, 当事人对此等事实,亦有较深切之认识。因此,在实体法上,以事实与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为责任成立要件,并且在诉讼上,要求受害人,就此等事实之存在,负担严格之举证责任。但是,环境侵权之原因事实与危害发生之程度,内容、及经过之关系,往往甚不明确,欲就其彼此间寻求单纯、直接具体之关系锁链,甚为困难。”①因此,很多国家的学者都在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做了很多研究,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种。
(一)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此种学说是由日本判例创立并由日本理论发展而来的,然而日本理论界对盖然性学说也有不同的立场。
首先是优势证据说,此种学说渊源于英美国家中的“占有优势证据”理论。该学说提出,在环境侵权中,不必要求用严格的科学方法来证明因果关系,只要考虑举证人所举示的证据达到了比他方所举示的证据更优。②此种证明方法有利于减轻举证责任,但是当双方提出的证据价值都很低时则易生弊端,而且对于原告,或者得到过高的赔偿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优势证据说并未被广泛采用。
其次是事实推定说,这种理论认为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的举证, 无须以严密的科学方法只要达到盖然性程度即可, 所谓盖然性程度是指在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只要有“如果无该行为就不会有该结果”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的存在。一方面,该理论虽然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同时也给被告人排除因果关系提供了机会。比如当被告的反证也达到盖然性的时候,将使法官处于两难境地。另一方面,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程度如何量化也是一个难题,不量化又容易给法官滥用权利的借口。
最后是间接反证说,该学说源自德国证据法,其基本含义是指, 因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十分复杂, 涉及因素甚多。因此, 如果原告能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实存在, 其余部分则可推定存在, 并由被告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而如果被告不能就自己的行为与污染源无关提供证明, 即应认为原告已经提供了因果关系的证明。此种理论根据部分举证事实推定因果关系,缓解了原告在公害案件举证上的困难。
(二)疫学因果说
疫学因果说是指就疫学上可能考虑的若干因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各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关系,选择相关性较大的因素,对其作综合性研究,以判断其与结果之间有无联系。③只要证明某种因素和某种结果之间具有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断疫学上的因果关系, 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第一,该因素曾在发病前发生作用;第二,该因素作用提高(数量增加)则病患增多或病情加剧,反之该因素作用降低(数量减少)则病患减少或病情减弱,二者成正比例关系;第三,该污染物足以引发疾病,并且与生物学说并不矛盾。并且上述条件相互关联,并以数量统计,作出合理程度的证明,不必经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邱智聪 《公害法原理》,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 第20-21页。
②邹雄:《论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环境侵权理论探讨的反思与矫正》,《福建法学》2005年第1期。③宋宗宇:《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理论歧向与体系建构》,《重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严密的科学实验即可成立因果关系。此说降低了优势证据说和事实推定说的盖然性,虽然依此说仍难以保证100%的正确,但它提出了一种具体的标准,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所以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三)个别因果关系说
个别因果说是从疫学因果说衍生而来的,因为根据疫学因果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时候,必须具备一定的标准即关联的一致性、坚固性、特异性、时间性、调整性,如果符合这个标准则基本上可以确定某因素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不符合这个标准则疫学因果说则无法认定。然而在采取疫学因果说的时候,又常常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这时候就可以采取个别因果关系论,即只要不能否认污染和损害之间存在的可能性,对于个别的原告,对某个人进行研究,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也把主治医师的诊断作为参考来肯定因果关系。
三、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大,特别是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恶性污染事件不断增多。与此同时,由环境污染所引起的侵权案件也必然随之增加,因此完善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也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不同的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认定。环境侵权中的每一个侵权案件都有着不同侵害背景和方式,个案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理论界中出现的的各种因果关系理论并不是理论上的流派之争,而是针对具体案件 的适用而出现的。从每一因果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们都是针对特殊情况而产生的。并且每一种理论均有它自身存在的不足,如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所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因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时应当在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的指导下灵活运用各种因果关系理论,而不是僵化地适用一种理论,这样才能使环境侵权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我们应当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对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因其时间较短,证明相对简单,可以采取盖然性因果说中的优势证据说,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就各自的主张举证,根据优势一方的证据来断定因果关系,确定侵权责任;对于大气污染或水污染导致的农民、渔民、牧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受到损害等财产权益的损害,可采用间接反证法推定因果关系;因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音等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损害人身权益的案件,可采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推定因果关系;对于潜伏期较长、危害范围较广、历时久远而取证困难的环境损害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地位,被加害人的社会关系的种类、损害情况等采用合适的理论来确定因果关系。
其次,在立法上应当向环境侵权受害者倾斜。环境侵权的损害事实往往是经过长年累月的多种因素复合而成,其中牵涉的高科技知识和专业理论是常人所无法具备的,其因果关系链条相当复杂,也不是通常手段所能确定的。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国相继对原告举证原则进行了修正。只要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被告一方,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损害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推定被告的侵害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的运用,目的都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从而提高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成功率。这样规定是由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可以在立法上对受害人加强保护和对环境侵权行为人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据此,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助,以解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国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基本都倾向于环境侵权受害者,如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它们都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使受害者得到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化的保护。我们应当从国外各种理论中吸取精华,为我国环境侵权的认定打好理论基础,从而更有效地追究环境侵权者的责任,完善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方面的法制建设。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才能及时救济环境受害人的损害,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正义价值,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促进环境保护,使经济的发展可持续。
参考文献:
[1]张宝:《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学说和实践的视角》,《现代法学》2011年7月第4期。[2]滕克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期。
[3]李劲:《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新探》,《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4]马栩生:《环境侵权视野下的因果关系推定》,《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5]宋宗宇、王热:《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年第5期。[6]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7]邹雄:《论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8]叶明、吴太轩:《试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9]王佳:《浅议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