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级新生参加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事宜的说明》_青岛市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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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级新生参加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事宜的说明》
一、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
居民医保费用由学生个人和青岛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学生个人每年缴纳4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0元。学校一次性代收,统一缴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四年制专业学生需缴纳160元,五年制学生缴纳200元。
二、居民医保的赔付标准
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校大学生可以享受普通门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疾病住院医疗以及门诊大病医疗等。具体赔付如下:
(1)普通门诊。我校校医院作为青岛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普
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可安60%的比例报销。
(2)住院医疗。学生住院医疗费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标准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5000-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9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90%;1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3)意外伤害门诊。学生因意外伤害产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有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9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4)门诊大病医疗。对糖尿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大病医疗保险费,在一
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支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按照住院的标准支付,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20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起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