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相关解读_劳动法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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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须支付补偿金

作者: 时间:2011-09-29 来源: 劳动午报 蔡青

今年5月,昌平区兴寿镇某学校与两名门卫赵某和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几天前,赵某和张某先后到学校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校方认为解聘是经过双方协商的,对方再提补偿没有道理,而张某二人则认为,自己在学校当了六年门卫,无任何过错和失职行为,学校解聘理当给点生活补偿。双方由此引起争议。

学校负责人为此来到兴寿司法所咨询,学校是否该给补偿?工作人员解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介绍,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解释,按以上条款和负责人叙述的事实,学校与两名门卫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了6年多,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即两名门卫支付经济补偿。为此,学校应向二人支付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http://.cn/xmrc/information/risk/201109/t20110929_68927.htm

八小时以外工作并非都属加班

作者: 时间:2011-09-16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练惜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是由于认识误区的存在,很多劳动者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在八小时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可能很难获得支持。

案例1

出差时适逢双休日

案例:张女士是某家化妆品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公司产品的推广,所以经常出差在外。有一个月,张女士整月都在外地出差,双休日也不能回来。当月底,张女士发现单位在发工资时并没有将她双休日的加班费一并发放,于是她找到公司的人事主管,人事主管解释说出差在外的双休日没有加班费,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出差补贴里。

张女士不认同该解释,便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双休日加班工资。但令她意外的是,仲裁部门并没有支持她的仲裁申请。

解析: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出差期间,如果双休日是在正常工作,而事后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就必须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双倍工资,但此时本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反之,如出差期间的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那么就不应认定为加班。因为虽然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没有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

本案中,张女士要想自己的诉请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在出差期间的双休日为公司提供了劳动。

案例2

周末参加单位培训

案例:杨先生在一家外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上月的一个周末,公司举办了一场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讲座,邀请某高校知名教授前来授课。学习时间和正常上下班一致。公司号召财务部员工全体参加。杨先生正想参加该项资格考试,便积极参加了这次培训。根据该公司规定,员工加班后可向人事部申请调休。所以培训后,杨先生提交了调休申请,但却被告知此次培训不属于加班,不能调休。解析:周末安排员工培训是否应该认定为加班的关键点在于该培训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以及培训的目的是否是因为工作的需要。如果培训是自愿性质的,可以放弃,培训目的仅仅是提高员工的个人技能,那么这样的培训就不属工作性质的培训,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

本案中,杨先生所在单位举办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讲座,并非因工作的需要,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

案例3

节假日在单位值班

案例:张先生和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张先生负责公司的业务接待工作。期间适逢国庆、春节长假,因单位安保需要,张先生先后被安排值班四天。合同到期后,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期间值班的加班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公司已向张先生支付了值班津贴,故不应再支付加班工资。

解析:“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干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职工作内、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案中,张先生因单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属于加班,故无权主张加班工资。

http://.cn/xmrc/information/risk/201109/t20110916_68480.htm

法定节假日 工资应提前支付

作者: 时间:2011-09-29 来源:

因吴女士所在的公司发布通知称“因十一放假,银行不办理业务,工资推迟到10月8日发放”,吴女士日前找到丰台司法局王佐镇司法所讨说法。对此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明确告知,该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在“十一”放假前向职工支付工资,否则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据吴女士称,日前她所在的公司发布通知称“因十一放假,银行不办理业务,工资推迟到10月8

日发放”。吴女士等职工与公司人力部门进行过交涉,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于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在上班后的2个工作日内支付”。

对于该公司的这种说法,王佐镇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明确告诉吴女士,依据我国《劳动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公司与职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条款无效。公司应该在“十一”放假前向职工支付工资,否则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http://.cn/xmrc/information/risk/201109/t20110929_689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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