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_统一发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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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3号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总局决定统一机动
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214mmX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X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
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四,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定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
五,发票印制要求和启用时间
机动车发票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样送工
商和公安机关备案。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打击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印制的发票。
浅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2011-04-28 11:26:30 | 来源: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 | 作者:徐克峰 牛红莲
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和开具,防范车辆经销商虚开、借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去年以来,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员对机动车辆税收行业进行了专项治理,笔者就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简要剖析。
一、发票开具、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虚构经营活动,违规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但在治理工作中发现个别纳税人并未实际销售挂车,却以销售挂厢之名,注册个体纳税人,大量套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编造虚假内容,违规开具发票。
(二)分联填开、大头小尾,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有的经销商违反发票全部联次一次打印的有关规定,分联填开,虚构购车人、车辆类型、厂牌型号等信息,存根联开具价格较低的挂厢,发票联和报税联则开具与存根联信息完全不同且金额较高的挂车。目的是通过大头小尾票(又称阴阳票)的小尾(即开具金额较低的存根联)少缴增值税,购车人则通过大头(即开具金额较高的报税联)缴纳车购税,事实上,报税联的金额虽然高于存根联金额,但仍远远低于车辆的实际价格,购车人正是通过这一点达到少缴车购税的目的。如我市某个体经销商开具发票存根联金额为1120元,而发票联和报税联金额却为55000元,经销商以1120元的金额缴纳增值税,购车人却以55000元的车辆价格缴纳车购税,实际上,该车的真实价格远远高于55000元,大量增值税、车购税因此而白白流失。
(三)延迟开票、借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销售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的纳税人存在人为调节应纳税额,互借发票以逃避税款的现象,尤以定期定额个体户居多,借票现象一般集中在月末,部分个体户除了以月末无法领购发票为理由推迟开票日期外,为了防止定税额的增加,还往往通过借用发票人为调节用票量。
(四)假发票真假难辨。在车购税日常征收过程中,不时会遇到一些疑似假发票,征收人员大多选择通过网上发票真伪查询进行验证,但随着制假者造假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一些发票代码、号码等与网上信息完全相符的套开发票,因查询不到发票开具的时间、金额等详细信息,单凭征收人员的肉眼识别,实在难辨真假。另外,对于一些外省发票,因部分省市未开通网上查询发票真伪功能,无法及时查询发票真假,给我们的车购税征收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目前,部分省市已形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网络体系,贩卖的对象主要为偷漏车购税的汽车运输公司和个人,冲击了发票的正常管理,税收监控手段被大大削弱。
(五)化整为零,一车多票。有的经营者为招揽生意,迎合顾客,虚开、乱开发票,低价开具主车发票,附件部分不开发票或另开普通发票,偷逃增值税。在为购车者提供方便的同时,逃避纳税义务。
二、问题产生原因
(一)部分基层税收管理员发票管理意识淡薄。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治理行动中,我们发现,部分基层税收管理员发票管理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开的手段、危害认识不足,在票种核定及后续管理工作中,不能有针对的进行管理,如某户纳税人,只是乡镇个体,短短时间内竟然领购高达850份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迅速验旧,迅速注销,如此异常,居然未引起税管员和分局长的警觉和重视,不能不说是我们税收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的表现。
(二)管理措施有待完善。目前,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和个别手工发票管理制度日渐完
备,管理措施基本到位,纳税人作弊的空间很小,但因机动车发票存在真伪辨别困难、多部门使用、各联次开具不一致难以及时发现等问题,个别违法分子又将目光盯向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而税务机关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管还停留在原始的“税务部门——发票开具单位”二元制模式,对纳税人开具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审查,只限于在发票“以旧换新”时,就存根联进行粗略的常识性检查,而对发票真实性的检查因车购税纳税人大多为个人而无法一一核对,为发票开具者和车购税纳税人共同利用发票大肆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之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时,由于时间滞后等原因,不能完全复原发票开具或验票时的状态,无法有效进行发票的即时控管,难以对当时的相关证据进行取证,不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稽查部门在进行日常稽查时,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对稽查对象很少进行凭证真实性检查,导致发票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三)发票信息未完全实现共享。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发票查询系统,对于外省发票,只能通过网络查询发票的经销商,无法查询开具日期、具体金额等详细信息。违法分子就是利用发票开具与缴税信息不共享的漏洞,分联填开大头小尾发票,偷逃增值税、车购税。
(四)最低计税价格采集过低,且更新不及时。目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中出现套购、虚开的根源,就是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太过死板,调整机制不灵活,个别生产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量,故意降低上传的最低计税价格,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把关不严,使不符合市场价格规律的机动车最低计税价格在车购税部门使用,造成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不到位,管理难度加大,给生产商、销售商、购买者偷逃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车购税留下了空间。
(五)对发票违法行为惩治不力。因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打击发票违法行业的职能部门配合难等因素的影响,发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彻底、从严惩处,致使发票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发票违法呈现普遍性、跨区域性、集团性特征,违法金额从小额向大额、巨额发展。
三、加强管理的建议
(一)票种核定和用票量调整调查业务上收。为了防止基层人员发票管理意识淡薄、人情影响等现象的发生,建议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和用票量调整的调查工作,上收到县级税务机关进行,调查人员由县局与分局人员共同组成,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对企业法人、办税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并实地查验纳税人有无经营场地、销售业务是否真实等,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参与调查人员同时签字,报主管局长审批。这样,就提高了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格审查门槛,对于一些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及早发现,有效防范。
(二)加强巡查巡管和价格审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巡查巡管,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动态和纳税信息,查看车辆经销商有无卖车场地、资金、货物,领购发票、验旧金额与实际销售情况是否匹配等。并根据巡管巡查时核查纳税人购进机动车时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购货合同等有关凭证,建立巡查巡管情况表,详细记录购进和销售价格,以进定出,按需调整供票量。同时,还要根据记录纳税人购进机动车数量、平均单价,评估其发票开具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对于一般纳税人、账务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根据上月用票量对下月用票量进行核定,但也要审核其相关信息是否匹配。
(三)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机动车销售企业或个体,要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要求所有一般纳税人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进行开票,加强管理,防范于未然。
(四)推行网络开票,实现信息共享。目前,河南省所有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全部实行网上开票,通过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分析系统上传发票相关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报表,车购税征收人员直接调用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上传的电子信息,自动导入车购税征收系统,车购税征收人员受理的本省车辆和发票的相关信息一律不再手工录入。这样,既实现了开具与缴税信息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违规开具发票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减轻了
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办税压力,提高了征收效率和征管质量。但随着违法犯罪分子作案地区的不断转移,跨省违规开具发票、假发票缴纳车购税的现象越来越多,只是省内信息共享已远远满足不了征管的需要。建议总局尽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网络开票软件,实现全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和缴纳车购税信息共享,车购税征收人员必须直接调取发票征收车购税,最大限度的堵塞违法漏洞。
(五)赋予车购税征收部门价格评估权。对于发票价格明显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六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由车购税征收部门根据市场价格设置评估价,对于明显偏低的,按评估价征收。
(六)建议总局继续运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异常发票上传、数据清分、信息交换等工作,只有全国实现数据共享、比对,才能从根本铲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套购、出售、虚开的肥沃土壤,堵塞发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缝隙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