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定稿)_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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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我院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必要的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我院学籍。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行为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关系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经证实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审核,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等市政府以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表中只记载一次。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进行补考,由学院规定。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院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条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可进行补考,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及格,成绩记为60分(考查课程为及格)。

第十一条 单独开设的实习、实训课程及毕业设计不及格,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可随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作正考处理,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同时该门课程作零分记载。在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因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因未交齐习题作业、实验报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补考前应补齐作业、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认可,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凡已经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学院教学计划中设臵的课程,大纲要求基本一致,采用的教材基本相同,教学时数相当,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成绩以结业证书上实际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已通过市级及市级以上考核而取得某种等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取得相应成绩。

第十八条 需免休某课程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系、专业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每周星期日晚上至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以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具体请假程序如下:

(一)学生请假,一般应向班主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电告学院并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二)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学生处(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学院批准;凡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

(三)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课者或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迟到或早退不到20分钟,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作旷课一节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学申请或转专业申请:

(一)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

(三)休学后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四)经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本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需转至外校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结束二个月前提出转学申请,经本学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于下学年开学前办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以上者;

(三)申请由文史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者;

(四)高考录取低分专业转为高分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以上者;

(二)参军;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需休学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前可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一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原因休学的学生应附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学年未招生,则转入由学院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升级、留级、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经补考后仅有一门或二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由教务处签发“留级警告书”,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进行单独考试的,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试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两门考查课程作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一年内考试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四门的,或连同以前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累计达六门的,或一学期内所有考试课程经补考均不及格者;

(二)留级过的学生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除参军外,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五年)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或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累计休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需退学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退学申请,经学生处与教务处审核,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被确认退学之日起即取消其学籍,一般不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与表现状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校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具体处分办法按照《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思想品德鉴定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有二门及以下课程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要求,但受校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四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可在一年内申请来校补考或补做,补考、补做及格或解除违纪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习中途因故退学,已修满二个学期以上课程者(含二个学期),且成绩合格,颁发肄业证书;未修满二个学期课程的学生,其已修满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第九章 附 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教务处。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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