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新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比比看第二条_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法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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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比比看(第二条)

【最新司法解释三(2011、8、12)】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婚姻法1981、1,司法解释一2001、12、24,司法解释二2003、12、4)】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关键词:亲子鉴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1、法条连连看: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举案说法:

李某跟王某于2007年结婚,2009年因为两地分居,两人感情出现危机。2010年二人协议离婚期间,于某发现自己怀孕,遂不同意离婚。2011年李某再次提出离婚,并拿出2010年于某曾经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于某对同居证据不予认可,以作亲子鉴定对孩子心理不利为由,拒不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推定李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遂判决二人离婚。

3、解析

本法首次将“亲子鉴定”引入,并将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加以了明确:

一、原告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或存在),必须“提供了必要证据”;

二、被告方“没有相反证据”反驳,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满足上诉两个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是目前最简洁最高效的血缘检测手段,法条将之引进,作为举证的手段,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该法条的逻辑很严密,从正反双向说明:举证不利一方又拒绝亲子鉴定,承担法院推定的不利的后果。亲子鉴定一旦与其他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法院就可以据以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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