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证据整理(定稿)_民事诉讼法证据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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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证据是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内容:案件事实 相关联 证明作用 形式各种

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两者联系、区别:来源于、初始形态;证据材料为了证明目的,有的符合 证据 有的不符合 不能成为证据 质证 法院的审核与认定、出现较早程序 较晚阶段

证据的构成要件: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关联性(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

【关联性: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与虚假变的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证据的作用:当事人维护民事权益武器;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 证据分类:

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不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第一手证据资料。传来证据: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证据保全:法院在起诉前或者在证据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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