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_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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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一、申办条件
(一)在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代理及个人代理人员;
(二)北京市户口;
(三)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女性(第一胎),年满23周岁以上;
(四)申办时间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
二、出示如下材料
(一)《人事代理合同书》;单位代理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
(二)查验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须是首页与本人页);
(三)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须查验再婚方的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二)审核材料后,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存档单位)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上盖章后,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由当事人保存;
(四)非北京市户籍人员,其档案存放我中心,不需到我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一方为北京户籍):
1.回原籍开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证明需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
2.爱人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五)申领二胎指标《计划生育服务证》,不在我中心办理,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
(六)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盖章时,办理人需提供:
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携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另外,以下根据情况提供:
(一)一方外地的,需提供其一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要加盖区(县)计生部门、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三级公章;
(二)依法收养过子女的,需要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收养登记证明;
(三)一孩病残的,需要出具一孩病残的医学诊断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出具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另外还需要双方父母单位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五)丧偶的,需要出具原配偶的死亡销户证明;
(六)夫妻双方均为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的,需要出具调出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七)若男方40周岁、女方35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存档处盖章外,还需要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八)单位代理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