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_陕西省小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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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

陕发改前期(2008)401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和《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16号)的规定,为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对预算内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经商省建设厅、财政厅同意,我委制定了《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廉租住房投资 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3月31日印发

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以及《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16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各市(杨凌示范区,下同)做好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预算内补助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补助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管理和投资安排。

第四条新建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属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 1

门统一维修、管理。

第五条预算内补助投资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及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有关条件落实情况,分年度进行安排。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六条新建廉租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

第八条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

(三)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上述费用应按比例分摊。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保障计划,结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等落实情况,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可采取统一建设和配套建设两种方式。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统一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项目建议书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并确认。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配套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发

展改革部门商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并确认。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廉租住房项目文件及时办理供地手续;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做好招投标工作。发展改革、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标准按国家发改投资〔2007〕3676号文规定执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内投资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安排情况确定。

第五章计划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区市、县(县级市)已经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订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编制了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二)地方建设资金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建设用地已落实;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并正式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申请程序: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申请年度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的编报要求,对本市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年度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建议计划,商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查,商省级有关部门后,对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负责下达中央预算内对我省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项目计划。省预算内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视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原则上主要用于对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第十八条预算内补助投资建议计划上报的有关要求:各市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上报文件须附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等部门

审批文件。审批文件主要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度预算安排证明或资金拨付凭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补助投资项目要全面落实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并会同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新建项目进行检查,督促各地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中央、省预算内补助投资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安排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提交上半年和全年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对各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和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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