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_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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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华瑶族自治县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县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县域内国有企业实行政府补助建设的廉租住房由企业自主安排本企业的保障对象,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县城城区户籍,且在城区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三)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的无房户。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九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

1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表格;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受理:社区居委会(即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0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告知后不补正的,作自动放弃申请。

社区居委会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初审合格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四)复审和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民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进行审批。

(五)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经审批符合租住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参与抽签。

(六)抽签:经审核、公示后,符合廉租房入住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顺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七)轮候: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八)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房产局签订《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表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由县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口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住房保障部门在一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改建、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或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

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购、收购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视实际需要进行的基本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县廉租住房的维护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住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转让所得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12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建制镇实行实物配后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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