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_什么是司法警察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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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武装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光荣任务,要在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不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队伍管理建设。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他在人民法院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这支队伍的管理,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权能,明确警务活动目标,从而使警员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保证勤务的完成。其次,有利于调动警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司法警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再次,有利于提高警员的综合素质,促进警务人员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第四,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

二、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199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畅顺。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自199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的独立的法警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等其它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导致了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2、司法警察队伍中人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1992)人发35号]文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本院在编干部的12%,目前许多法院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以某法院为例,如按干部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12人,现实有警员7人,且其中有四人被抽调到其它庭室工作。从该院经院年龄结构上看,40岁以上的2人,30-40岁之间的3人,20-30岁之间的2人,平均年龄35岁以上,队伍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由于队伍中人员结构的不合理,严重的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建设和警务的完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增加,这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愈来愈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

3、司法警察内部管理不到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性质决定了要对其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笔者发现部分法院司法警察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特别是对聘任制法警管理问题尤为突出,这也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为缓解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力不足的问题,不少法院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合同制法警,将他们吸收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由于这部分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一,在对聘任制法警工资待遇低的情况下,加之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某些方面损害了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

4、司法警察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较差。

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与否,直接影响着法警战斗力的有效发挥。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认识上的因素,认为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次要的,不被重视的地位,其工作没有法官的工作那么神圣和重要。殊不知,如果没有法警工作的保障,审判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由于这种错误意识的存在,导致部分干警不能安心工作,千方百计想调离法警队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建设,影响了正常勤务的完成。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建议。

1、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

“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司法警员管理分散的局面,认真落实编队管理的机制,着力解决警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落实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使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努力建设管理正规化、科学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2、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警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这就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针对目前法警队伍中警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状,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培训力度。首先,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司法警察人员的头脑,使每个司法警察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质量标准》的要求,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

3、改革用人机制,保持职业化司法警察的相对稳定性、纯洁性。

针对目前有的法院法警队伍中警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理顺法警“进出口”渠道,积极探索用人机制的改革方案。根据99年10月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8条的要求,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可面向社会招用聘任制法警,对聘任制法警的录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保障法警队伍中所进人员的质量。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司法警察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品质不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以及不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法警队伍,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性。

4、努力改善警务装备和司法警察的生活条件。

警务装备的精良与否直接影响着司法警察的战斗力。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警察的必要装备在某些法院还没有落到实处,这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笔者认为,要改善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首先要做到领导重视,在经费开支上要给与相应的倾向。其次,争取关系单位的支持,协调部分资金用于警务装备的改善。司法警察长期与患各类疾病的罪犯、受污染的物品接触和执行死刑,身心和精神上承受着各种压力,法院应在卫生保健、人身保险、特勤补贴、等方面落实有关政策,给与相应的照顾,做好从优待警,提高法警的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聘任制法警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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