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庭审质证中的意外收获(推荐)_庭审质证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一次庭审质证中的意外收获(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庭审质证”。

会计知识在一次庭审质证中的意外运用

摘要:对方在庭上提供的证据,有时也可以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记账凭证中反映的科目往往揭示了经济业务的实质。如有机会查看到对方的记账凭证,不要错过机会,或许其信息对自己很有用,当然,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

不知道别人有没有这样的经历,就是在庭审质证时,意外地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竟然可以为我所用。自己正愁收集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结果质证时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竟然可以帮忙。我在代理案件中就有这样的经历。

一、简要案情

某大型国有企业(简称甲方,不能说具体名称啊,这个要讲保密才对),承包了一段公路。其中的桥梁部分的劳务分包给我的当事人,即某某劳务承包公司也就是乙方。双方合同附件部分中约定了结算价,但个别地方有歧义,正是这个别歧义,产生了巨大争议。

工程做完后,甲方申请仲裁,说乙方的工程款拿超了300万元,说工程计价为1900万元,结果实际拿了2200万元。要求裁决乙方返还。乙方找到我,给我介绍案情,说不仅仅没拿超,反而还没拿完。工程计价不完整,有些合同外项目没有计价,还有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没有计价,有些不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费用,甲方也将其计入到了乙方承担的费用中去了。这个案件对我们是很不利的。因为合同外工程,没有合同约定,也不能证实我方做了(该隐蔽的该拆除的都隐蔽、拆除了,从来也没有搞过工程变更签证)。我方认为不应当由我方承担的费用,主要是桥梁灌注混凝土的周转件租金。混凝土项目,合同约定的单价是每方500元,但没有注明人工费、料件费是多少。灌注混凝土,是要用钢板、扣件的。这些周转件是从外面租来的。租金大约为280万元,由甲方分几次支付给出租单位。当初支付这些费用时,甲方要求乙方写借条,然后甲方将款支付给出租单位。比方说,要给ABC公司支付100万元租金,先由乙方给甲方写下100万元借条,然后甲方直接给ABC公司支付100万元。甲方在最终结算时,将这部分款项看成是为乙方的代付款。

案情就是这样的,很明显,对我方很不利。甲方作为总承包方,因建设方资金长期拖延,导致费用增加,也在亏损。所以,甲方就想办法把损失转嫁到各分包商。正常情况下,合同外工程费用、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甲方没理由不承认。但现在甲方就是不承认了,我们也没办法证明(或者说要想证明,得付出相当高的代价,显然不经济)。初步承接此案时,乙方代表人说,可以请甲方项目负责人出庭来证明某些事实。甲方项目负责人只是在口头上答应帮忙还原事情本来面目,但真要他出庭,或要他出具一个书面说明,他当然不会做(国有企业领导人大概都这样吧,真话是不敢说的)。本人对案件结果肯定有些担忧。

二、寻找突破口 既然我们没什么证据,那就主要看看对方提交的证据吧。对方是国有企业,证据资料还是很完整的。对方在申请仲裁时,提供了一份证据清单,但并没有把证据全部提交,因为计价资料实在太多,大约有两尺高吧。我要求对方提交原件质证,当时抱一丝希望,想查看一下我方签字的文书到底是借条还是请款报告(当事人清楚地告诉我写的是借条,不过,我还是想试试运气)。由于我坚持,对方只好在第二次开庭时请人把几大箱资料拖到仲裁庭来。仲裁庭让我慢慢地看。

这多资料,我不可能都看完。我关注的是那些周转件的租金借条。甲方企业会计也来了,我就说:“请把那些有关周转件租金支付的借款凭证帮我一张张地找出来,我要看看是不是我方签字的”。会计当然轻车熟路地帮我一张张地找出来,我就把她找出来的资料折页作个记号。

三、意外发现

通常质证时,对方只需要把原始凭证拿来质证即可。这些原始凭证都入账了。学过会计的人都知道,入账时要根据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粘在记账凭证后面),根据记账凭证填写账簿。由于已经入账,所以对方没有把原始凭证拆下来,而是连同记账凭证一起提交给仲裁庭。恰好是这些记账凭证,暴露了对方的真实意图。

如果有会计知识的人都知道,如果甲方代我方支付了上述周转件租金(如果这些租金应当由我方承担的话),假设是100万元吧,那么甲方的账务处理就应当是:

借:其他应收------乙方000 000 贷:银行存款000 000

如果乙方工程已经办理计价,那么,这100万元可以冲抵应付乙方的工程款,这时的账务处理就应当是:

借:应付工程款----乙方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000 本来我原只想核实我方的签字内容的。经核实,其中发现有一张87万元借条,我方并没有签字(这87万元对方立即当庭减除了)。另外,在核实凭证时意外地发现对方的会计处理并不是作上述账务处理的,而是借记工程施工类。那就是说,甲方自己也认为这100万元计入了工程成本,既然记入了成本,显然不可能再要乙方承担。甲方是国有企业,如何做账务处理,是有严格的流程的,不可能把这么简单的账务处理搞错。

四、对方主动泄露天机

终于大致看完了凭证,就该我发表质证意见了。我就对仲裁庭说,既然甲方对这些款项作账务处理时,并没有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工程款,那么就说明甲方自己也不认为这些款项应当由乙方承担。按证据规则原理,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更有证明力。请求仲裁庭依法确认这部分租金不由我方承担。

我说了我的意见后,轮到对方律师发言。这个律师不懂会计,他说如何做账,企业有一套完整的流程,不可能做错。说我对会计专业是外行,说的话不能信。

对方律师发表了意见,然后我就举手要发问。我问对方:“如果这些钱是你方代我方垫付的,那么你方在支付后如何做账务处理?”对方律师说:“这个涉及到会计专业问题,我本人作为律师对此并不在行,今天我单位的会计也在,请她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她的回答等于我的回答”。我表示同意。于是会计马上就回答;“进成本啊”。我本无设置笼子让对方钻的想法,但对方会计自己要钻进来(如果她想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我对她表述敬意)我马上进行了反驳:“如果是代为支付,不可能成本,只能进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工程款”仲裁庭将各方的发言认真记录在案。然后我在辩论阶段论证了这些款项不应当由我方承担的事实和理由,其中重点谈到了对方自己的账务处理中也没将这些款项记入往来账,而是进了成本,说明对方自己也承认这些款项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五、尴尬的结局

大家肯定关心仲裁结果,是不是?很遗憾,除了上面说到我方没打借条的87万元之外,甲方的其他请求都得到了支持。我想了想,这个结果也并没有超出我的意料。因为对方是当地特大国有企业,与当地的关系非同一般。不过,我方也拿到了对方的软肋,对方的凭证复印件以及在仲裁庭的陈述,对甲方来说,永远是一颗隐藏的炸弹。一个国有企业,把进入自己成本的支出算成是应收款,在所得税清算时已在税前列支了,又要找乙方来要,如果要到了,这笔钱放哪个科目呢?总不能放“营业外收入”吧

目前甲方没有申请执行。如果他们真要申请执行的话,我们只能把仲裁庭的证据和记录拿出来,举报他们会计做假账。我想,甲方权衡利弊后决定不申请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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