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发票[版]_发票遗失怎么办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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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发票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和《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业户遗失发票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如属非电子发票:

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如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仍按《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5〕380号)的规定处理。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联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如属电子发票:

(一)纳税人遗失空白电子发票,要立即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发票挂失”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视同遗失空白机打发票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二)纳税人遗失已开具发票(未交付款方),应立即在开票系统作废该电子发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作废电子发票验销”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选择“遗失作废”,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如纳税人非开票当月遗失已开具发票,应立即办理挂失,按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处理,备查资料中以遗失声明代替红字发票原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三)付款方遗失已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由开票方按遗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备查。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括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据此,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额度内裁定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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