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会章程_武汉大学研究生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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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会(以下简称院研究生会)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是在中共马克思主义学院委员会领导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全院研究生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的忠实代表。院研究生会在尊重广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在全院范围内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独立自主的开展各项活动,认真完成院党委和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院研究生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为同学做实事,反映研究生的实际问题;
(二)营造浓厚的学术科研文化氛围。第二章会员 凡具有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籍、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会员的基本要求:
法规,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遵守国家法律、(二)遵守校(院)规,校(院)纪,维扩学校(学院)荣誉;
(三)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弘扬社会美德;尊敬老师,团结
同学。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五)要求本会在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方面提供支持。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支持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关心院研究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本会的组织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研代会每年举行一次,研代会的召开须报院党委同意。院研代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院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听取、审查、批准院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四)收集、整理研代会代表的提案。并将通过的提案修
正案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选举产生下一届院研究生会主席团。
第十一条院研究生会主席团由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其中博士生分会主席兼任研究生会副主席。
第十二条院研代会产生的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分工经民主协商
后须报院党委批复。
第十三条在院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执行
研代会的决议,领导院研究生会的工作,对外代表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会。
第十四条主席团的职责:
(一)解释研究生会的章程,督促章程的实施;
(二)代表会员和有关部门交流、交涉、协商以维护本会
会员权益;
(三)任免考核院研究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四)对院研究生会的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制订工作计划,领导和协调研究生会各部门的工作;
(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了解情况,收集意见,布置工
作;
(六)起草制定院研究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学院
研究生会的文书档案;
(七)负责研究生会的有关决议、通告、报告、总结等的起草;
(八)筹备新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并向大会做工作报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院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各相应职能部门,并明确其职责。院各研究生班委会为院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各班研究生民主选举产生,各班班委会成员既受本班班长领导,又应向院研究生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第四章附则 本会会员须严格遵守章程,各职能部门成员必须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会,对其制订和修改必须提请全院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