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_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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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0〕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下同),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提取公积金,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四、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必须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单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双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五、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单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单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
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停止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八、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协助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工作。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职工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个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面积情况等的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以及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体现的历史购房记录。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 日起执行,之前已办理购房备案登记手续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妥贷款申请手续,逾期按调整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