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条款_太阳能电池组件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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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毁坏;
(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或用户手册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设计错误;
(十二)安装不当;
(十三)因组件以外的光伏系统发生的问题;
(十四)组件的不当使用、测试或实验;
(十五)组件在超出规定以外的高压/低压、载荷、温度下发生的损坏;
(十六)因污染或因沙、泥土、苔藓或生锈,以及其他因化学反应等导致的缺陷或者功率损失;(十七)美观上的缺陷,包含但不限于抓痕、刮痕及生锈;(十八)因事故,如外部的非故意的事故造成的损坏;
(十九)任何因权利人/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申报缺陷和/或任何时候应进行的维护没有进行而导致的损失;(二十)任何时候,当组件零部件供应商等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组件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功率补偿:在保险期间内,按照被保险人的《有限质保书》中功率质保承诺,针对发电功率与实际发电功率差额部分进行补偿。譬如,出厂的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发生实际使用年限在10年内峰值功率输出小于90%,或实际使用年限在25年内峰值功率输出小于80%的情况下,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功率差额赔偿。